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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沱牌违法排污被罚逾原罚金500多万

2012-3-27 09:2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20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存在侥幸心理,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导致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数额巨大,由23.9368万元累加到527.5528万元,付出了超过原罚金500多万元的巨大代价。

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排污口


         违法排污代价大

  在跨越4个年头,经过一次行政复议、两级法院审理,历经长达19个月的艰难执行过程后,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以违法企业付出超过原处罚额数十倍的代价落下帷幕——

  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存在侥幸心理,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导致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数额巨大,由23.9368万元累加到527.5528万元,付出了超过原罚金500多万元的巨大代价。

  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执行终结,向所有环境违法企业敲响了警钟,也告诫所有环境违法企业,无视法律尊严,拒不履行法律判决,或者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不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反而会加大违法成本,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这也表明,在法制日益健全完善的社会,只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才是现代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按照榆树市环保局的申请,于近日强制执行了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排污费本金5.983万元,滞纳金10.8885万元,罚款本金17.9538万元,加处罚款492.7275万元,4项合计527.5528万元,划拨到账351万元。

  此案落槌也成为榆树市环境执法以来最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发现及时 现场取证

  2008年8月14日5时,按照国家七部委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榆树市环保局在例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境内临江河水质出现异常。

  经过调查发现,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以下简称沱牌榆树公司)将其厂区以前遗留的未处理高浓度废水向外排出。环境执法人员当即通知企业相关人员立即停止排污,并进行了现场取证。

  经检测,企业直接向临江河排放废水达1000多吨。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为COD40928mg/l、NH3-N1450.0mg/l(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COD为100mg/l,NH3-N为15mg/l),严重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属于未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违法排污行为。

  榆树市环保局于当日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沱牌榆树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在环境执法人员监督下关闭排污阀,堵住厂区排污总口。

  监察人员告诉记者,沱牌榆树公司并不具备生产资格,只是从事经营和销售,正常来讲不应产生污水排放,环境隐患较小。而且,这家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是在下班以后才开始进行的,污水排入水体几个小时后,污染将无法检测。榆树市环保局正是因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检、监察相结合,方才在第一时间发现污染问题,为及时排查污染源、打击非法排污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严格查处 绝不手软

  2008年8月21日,榆树市环保局对沱牌榆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经审查后发现,这家公司并不具备生产资格,处罚主体应为其母公司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因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榆树市环保局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处以应缴排污费3倍罚款。2009年5月6日,下达了排污核定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这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排污核定未申请复核、未向环保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经行政处罚审批后,2009年5月15日,榆树市环保局对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往往需要漫长的过程。特别是较为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更是考验着执法者的意志、智慧和耐心。只有锲而不舍、坚持到底,才能赢得最终的胜利。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后,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环保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于2009年7月13日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榆树市人民政府随后下达了榆府复决字〔2009〕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榆树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于2009年10月19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榆树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维持了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沱牌公司对一审判决仍然不服,于2009年12月29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4日开庭审理,于3月11日做出二审终审判决(〔2010〕长行终字第6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执行 一波三折

  然而,吉林沱牌农产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履行法定义务,此案在2010年5月进入艰难曲折的强制执行阶段。同时,榆树市环保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加处罚款。截至2011年12月,排污费及罚款由本金23.9368万元累计到527.5528万元。

  2010年5月10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榆树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赴吉林市,冻结了这家企业的4个银行账户和3.5万元资金,并且查扣了3000平方米的土地以及两处房产共计3000平方米。同时,敦促企业尽快履行判决,缴纳排污费及罚款。但这家企业仍然采取拖延、敷衍的态度,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自2010年5月~2011年12月,一审法院办案人员与榆树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赴这家公司所在地吉林市15次以上。期间,榆树市人民法院拟将查扣的土地、房产进行拍卖。但是,由于涉及的法律程序复杂,拍卖无法进行。

  为了将此案执行到底,2011年4月,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又赴沈阳铁路局,查扣了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自备的铁路运输槽车。

  他们还积极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在得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企业的其他部分资产扣押后,主动协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一并执行。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配合榆树市人民法院,同意两案合并执行。2011年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依法查扣的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铁路车皮进行拍卖,将拍卖款项中351万元划拨到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至此,这桩由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以执行到位而告终。

  ■执法如山 一追到底

  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跨越4个年头,在执行阶段,更是经历了漫长的19个月,期间出现了各种复杂局面、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

  如果没有榆树市环保局“一抓到底”的勇气,没有政府的支持和法院的坚定裁判,环境违法行为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沱牌榆树公司是榆树市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受到了榆树市政府的大力扶持。但当这个项目触及环境保护这根红线时,榆树市环保局仍然一视同仁,执法毫不手软。

  多年来,榆树市环保局在处理相同类型的环境违法案件中,做到了不畏强、不避亲。全市招商引资规模最大的前6家企业,都曾被榆树市环保局叫停整改过。

  榆树市委书记李国强曾在全市工业运行调度会上,对34家重点企业法人强调:“环保是高压线,松花江是红线,任何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政府不但保不了你们,还要对你们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环保局职工亲属开办的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时,也被环保部门处罚。正是因为环境执法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榆树市环保局在当地企业中树立了威信,得到了企业的好评。

  本案发生后,榆树市环保局第一时间上报市领导及榆树市软环境办公室和法制办,得到了榆树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使环保部门可以放手解决此案。

  同时,多年来,榆树市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开展联保共建,得到了其他部门的大力协助。本案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榆树市法院执行查扣、拍卖被执行人资产;榆树市人民法院更是不辞辛劳,十几次远赴吉林、沈阳,调查取证,最终让违法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维护了环境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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