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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收劳动仲裁书 工伤赔偿也要赔

2012-4-20 11:5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64 | 评论: 0 | 来自: 民主与法制网
摘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之规定,劳动仲裁委对此次事件作出裁决,韦某与公司解除劳动 ...
  在武进打工的韦某,上班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治疗出院后要求公司赔偿一系列的损失费共计144686.92元,但是双方却因为工伤认定问题产生了矛盾。

  贵州人韦某在2010年春节后到横林某办公家具厂上班,工资实行计件制,月均工资约2000元。2010年5月中午,韦某乘坐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天经武进横林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出院。

  2011年5月,韦某再次入院治疗。在两次治疗期间,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支付了韦某住院的医疗费和复诊交通费。在韦某出院后,他此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随即,韦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种工伤待遇144686.92元。

  公司对韦某所发生的事故没有异议,但是却对工伤认定表示不赞同。在随后的仲裁过程中,武进劳动仲裁委用邮政特快专递向韦某所在公司邮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但由于公司拒收,邮件被退回。而在开庭时,公司缺席,也没有做出书面答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之规定,劳动仲裁委对此次事件作出裁决,韦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照规定支付韦某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告费共计1346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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