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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在应聘回程中意外受伤 能否享受工伤赔偿?

2012-11-14 10:2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14 | 评论: 0 | 来自: 法律快车
摘要:案情经过:5月31日早晨7时30分左右,王某来到某公司的高尔夫球场应聘打工,为球场草坪剪草。上午9时左右,因开始下雨,工人放假回家。然而由于下雨路滑,王某骑车回家时不慎摔倒在球场区的下山路上,造成其左脸部及 ...
  案情经过

  5月31日早晨7时30分左右,王某来到某公司的高尔夫球场应聘打工,为球场草坪剪草。上午9时左右,因开始下雨,工人放假回家。然而由于下雨路滑,王某骑车回家时不慎摔倒在球场区的下山路上,造成其左脸部及眼部受伤,共支付医疗费6420.22元、救护车费450元,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7月,王某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公司认为,王某之伤并不是公司行为造成的,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当日情况是王某准备应聘高尔夫球场的杂工,但未应聘成功,后来王某就走了。王某摔伤地点及后期治疗过程公司都不清楚,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双方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王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公司予以否认。王某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另王某受伤系其自己骑车因雨天路滑未充分注意安全而不慎摔伤,故其要求公司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公司认可王某当日到其高尔夫球场应聘杂工,未加以阻止而允许其进入场地,说明其是以合理的方式进入场区的;且王某虽然是在回家途中摔伤,但摔伤地点也在公司场区内;证人证言虽不能证明王某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但能够证明王某去了高尔夫球场,并干了1个多小时的剪草工作。据此,法院依据公平正义原则,结合考虑该公司是受益人,依法判决由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15000元的补偿金。

  法律知识普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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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求职者, 应聘,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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