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

事故隐患的消除,需要“认真”点

一、浅谈安全月活动策划

 

       在策划安全月活动时,怎样的活动才是好的安全活动月活动呢?

 

       通常期望达到下面一个或几个目标和结果:

 

       1.全员参与

 

       2.通过活动提升安全意识和能力

 

       3.能预防事故发生及减轻事故发生后的结果

 

       4.提升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影响力

 

       安全月活动有很多,这里列出常见的活动种类:

 

       进行应急演练,包括消防、有限空间、化学品泄漏

 

       发放安全宣传册和办宣传栏

 

       播放安全视频,包括事故视频

 

       安全实操技能竞赛:叉车、高空、PPE配戴等

 

       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和赛事

 

       安全趣味活动及抽奖

 

       安全演讲和安全故事会

 

       安全检查和隐患大排查

 

       模仿工厂和单位参观学习

 

       EHS人员在做好全员的安全月活动同时,建议一定要安排适用于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安全月活动,别忘记这些核心管理人员!这样方能提升中高层人员安全参与度,更好落实管理层的安全责任制。以下这些活动可以开展,如:

 

       中高层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中高层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中高层管理人员安全绩效回顾和安全工作安排

 

       中高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包括安全管理理论、方法及风险管控能力

 

       中高层管理人员安全沟通和反馈

 

 

二、消除事故隐患是安全工作核心

       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为主。荀子言“防为上,救其次,罚为下”,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

 

       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早发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仅要求全员参与,且需要全员有能力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这能大幅度降低事故的发生。让我想起2020年安全月主题:“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1、何为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关于事故隐患国家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 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 号)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交办海〔2017〕170 号)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2、识别重大事故隐患

 

       引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 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 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对重大事故隐患,零容忍

 

       既要做到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做到零。这需要硬件投入,能在前期风险辨识、管理层资源支持,及EHS人对重大事故隐患零容忍的坚持和认真负责,一查到底及彻底消除的韧劲!

 

       同时需要EHS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包括变更管理、工艺风险评估、设备验收风险评估、新产品研发风险评估等,将风险管控前移,提前辨识和控制,方能做到重大事故隐患的消除,及不再重复发生。

 

4、消除事故隐患,领导负责制

 

       是否存在下列现象:

 

       1.现场很多安全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大家视了不见

 

       2.事故隐患汇报了,迟迟无法解决

 

       3.事故隐患,多是由EHS人员发现和汇报的

 

       4.事故隐患解决,只等EHS人员给出解决方法,否则没法解决

 

       5.由于生产安排,无法安排时间,来消除事故隐患

 

       等等

 

建议大家可以试一试:建立领导责任制

 

       需要做到:

 

       ● 按区域、按部分负责隐患排查、隐患消除;

 

       ● 制定公开的月度绩效考评和激励制度;

 

       ● 每月回顾和进行奖评;

 

       ● 评估结果公示且让最高管理层知道。

 

       引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本月法规解读—“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修改的条文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具备从业条件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 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新修改部分解读:

 

       1、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选择两种审批方式。一种是告知承诺制,即单位按要求承诺后,消防救援机构审查材料后即许可,随后核查;单位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提报申请材料后,由消防救援机构在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并作出许可。本条的修改主要基于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对单位提供了可选择的便利。

 

       2、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改为符合从业条件。取消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表述,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取消了资质审批的要求,改为符合从业条件。本条的修改是基于放管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服务内容的改变。

 

       3、增加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许可后,核查不合格的处罚。在给公众聚集场所提供服务的同时,执法也更加严格,凡核查发现与承诺不符合的,即进行处罚(停业,处3-30万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

 

       4、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处罚,增加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处罚。因为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因此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同时,增加了不按标准服务的处罚(责令改正,对技术服务机构处5万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以下罚款)。

 

       此外,本条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监管,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终身禁入”的处罚。

 

       共生代2021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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