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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作业,重大隐患!

2025-4-30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5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4年6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某城市管委会电话报告:“某酒业公司3号罐库有焊工涉嫌无证上岗作业情况”。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该酒业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设备制造公司在某酒业公司3号罐库 ...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某城市管委会电话报告:“某酒业公司3号罐库有焊工涉嫌无证上岗作业情况”。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该酒业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设备制造公司在某酒业公司3号罐库实施焊接作业。经核实,钟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该设备制造公司仍安排其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钟某进行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该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设备制造公司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对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本案中,某设备制造公司属于工贸企业,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钟某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钟某进行焊接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设备制造公司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钟某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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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事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  )。

A.特种作业操作证

B.考试合格证

C.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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