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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5年3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5-5-20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5 | 评论: 0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环境保护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的通知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安全生产


5、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6、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7、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8、应急部关于印发《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9、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3-01

2025-05-01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无需配额的进口审批

第十条 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出口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原料用途使用的;

  (二)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海关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四)消耗臭氧层物质来源为回收的;

  (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直接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的其他情形。

对于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原料用途、实验室分析使用、出入境检疫、来源为回收等情形的,国际环境公约规定无需进出口配额管理,此次明确了以上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可以直接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删除了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申领的限制性条件。

进出口配额的申请

第七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

  进出口单位申请进出口配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配额申请书;

  (二)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计划表;

  (三)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进出口配额申请。

取消了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的要求,今后进出口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审批业务。

进出口配额余额

第二十条 进出口单位当年不能足额使用的进出口配额,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告并交还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进出口配额进行调整分配。

取消了“进出口单位未按期交还进出口配额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足额使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核减或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的规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3-20

2025-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部署,经国务院批准,钢铁、水泥、铝冶炼三个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CO2)、四氟化碳(CF4)和六氟化二碳(C2F6)。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后,钢铁、水泥和铝冶炼企业需按时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履约,这对其碳排放管理能力和财务状况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合理安排生产,确保碳排放量不超过配额,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2024年度配额与实际排放量等量分配,2025、2026年度按碳排放强度控制分配,钢铁、水泥和铝冶企业需根据自身碳排放绩效来调整生产,以适应配额分配机制。若碳排放强度高,可能面临配额缺口,需购买配额增加成本;若能有效控制碳排放,可出售盈余配额获利。
为满足碳排放配额要求,钢铁、水泥和铝冶炼企业需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采用更先进的低碳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增强市场竞争力。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3-15

2025-03-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试点单位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第二批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加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
  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我们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

试点区域的企业将受到更严格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要求,需按照更高的标准和更细致的流程进行碳排放数据的核算与报告,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满足试点区域碳达峰目标的监管需求。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3-23

2025-03-15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主要内容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七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式和机架式服务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5年12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7年12月1日按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冷水(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5年2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7年2月1日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电饭锅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能效标识规则的实施意味着企业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会对产品的能效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确保产品的能效符合标准。




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5-02-23

2025-04-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用餐单位的职责

第三条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集中用餐单位需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管理。在选择承包商和供餐单位时,必须确保其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供餐食品进行严格查验。
集中用餐单位需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且在委托承包经营时,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委托承包经营

第六条 集中用餐单位委托承包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在集中用餐单位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并向集中用餐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组织构架、管理制度等材料。
  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上

用餐单位和供餐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集中用餐单位和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供应食品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并要求供餐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集中用餐单位需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管理。在选择承包商和供餐单位时,必须确保其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供餐食品进行严格查验。
集中用餐单位需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且在委托承包经营时,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针对学校和幼儿园的特殊性,符合条件的机构也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无死角。若学校和幼儿园违反此规定,则需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食品安全员的配备要求

第十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单位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二)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三)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四)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
  (五)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
  符合前款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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