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历届EHS法规峰会
点击查看更多

EHS 新闻

EHS News
当前位置: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EHS 动态 > 设施缺失,1人死亡!

设施缺失,1人死亡!

2025-6-19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8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2025年4月18日0时56分许,新疆乌苏市东工业园区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ehs.cn

2025年4月18日0时56分许,新疆乌苏市东工业园区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ehs.cn


近日,乌苏市人民政府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清绒机剥料轮传动链条防护设施缺失导致发生机械伤害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发现,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该企业存在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安全设施陈旧、防护用品缺失;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等问题。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8日,死者肖某于当晚20时换班上岗,主要负责观察二楼清绒机的运行工作。工作至4月19日0时50分许,同班组林某在一楼操作打包机时,听到二楼机器有异响,于是就上二楼查看,林某到现场后,发现肖某在3组清绒机的左侧传动链条轮下面地上平躺着,上身只剩内衣,其他衣物都卷在链条轮上,地上有一摊血,肖某嘴唇发紫,腹部有轻微浮动,于是林某立即关闭机器后返回一楼找同班组土绒清运工曹某某。


0时53分许,林某和曹某某到事故现场后把死者肖某挪到安全位置,林某立即向脱绒车间主任杜某某打电话,杜某某未接,又给企业安全负责人王某某打电话汇报现场情况。王某某电话回复赶快把人送到医院,林某立即组织其他一楼班组工人开展救援工作。


01时许,林某、曹某某、打包机操作员程某某、脱绒机操作工袁某某、脱绒机操作工赵某某、脱绒机操作工薛某某、设备修理工刘某某用编织袋将肖某抬至一楼车间大门口皮卡车上,薛某某返回车间去关停脱绒车间所有设备。同时曹某某拨打120、110。


01时14分许,杜某某看救护车还没到,于是组织刘某某、曹某某3人将肖某用皮卡车送往乌苏市人民医院。

01时40分许,驾车到达市人民医院,由急诊科医护人员拉到抢救室进行抢救。

03时许,经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分析

 

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脱绒车间3组清绒机剥料轮传动链条防护装置缺失导致肖某在3组清绒机旁清理粉尘时被卷入致死。

 

间接原因分析

 

1.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足,安全设施陈旧、防护缺失;企业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未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未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未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档案,未记录安全管理过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焦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王某某,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杜某某,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人被追责

 

1.焦某某,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王某某,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杜某某,新疆龙首油脂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点击查看>>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

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

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不得挪作他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获得EHS币?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