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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站位不当,遭重物打击身亡!

2025-6-2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1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2024年4月1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台安装项目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供货单位副总身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60万元人民币。ehs.cn
2024年4月1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台安装项目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供货单位副总身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60万元人民币。ehs.cn

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光明马田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台安装项目“4·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供货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单位情况


广东艾卓公司作为供货单位,为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台安装项目提供站台构件和玻璃


事故经过


2024年4月14日13时17分,在装卸站台大片玻璃过程中,处于里层的3块大片玻璃瞬间失稳向地面方面倾倒,失稳倾倒的玻璃砸中站在中间位置的广东艾卓公司副总刘勇军,刘勇军被玻璃覆盖在硬质沥青地面上。

事故发生后,工人立即拨打了120,刘勇军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监控画面

 


事故原因


1.刘勇军站在玻璃易倾倒的不适当位置,存在发生物体打击的风险。

公交站台及站台前道路勘查图


2.发生道路路面横向(南北向)中间高、两侧低,涉事车辆货物固定架事故侧玻璃较重,导致车辆货车厢向事故侧倾斜;绑扎物拆除后的玻璃未采取固定措施,均存在玻璃倾倒发生物体打击的风险。

涉事车辆现场勘查图


事故追责


广东艾卓公司主要负责人柳快良,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广东艾卓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光明马田太阳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台安装项目“4·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货车装卸重物作业
是极易产生物体打击事故的环节
一旦有不安全行为发生
可能就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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