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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化品,查封、扣押追刑责!

2025-7-22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71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2025年1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 ...
      案情简介ehs.cn

2024年11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存储和销售氧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混合气等工业气瓶。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经营场所及现场查获的工业气瓶456瓶(其中,实瓶172瓶、空瓶284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公司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开始销售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乙炔和混合气,在此期间累计销售工业气瓶约21115瓶,累计违法所得1297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该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2025年1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本案中,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21年开始销售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乙炔和混合气,在此期间累计销售工业气瓶约21115瓶,累计违法所得129783元,已经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该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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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达到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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