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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8米高钢直梯,用手轻推,护笼竟晃动!

2025-8-4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6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应急管理
摘要:“直梯护笼立杆间距达60厘米,应该控制在30厘米以内。按规定至少要有5根立杆,你们少了2根。”近日,执法人员在某化工企业检查时,看到生产车间丙酮蒸馏塔处有一高约8米的固定式钢直梯(见上图)。执法人员用随身携 ...


“直梯护笼立杆间距达60厘米,应该控制在30厘米以内。按规定至少要有5根立杆,你们少了2根。”近日,执法人员在某化工企业检查时,看到生产车间丙酮蒸馏塔处有一高约8米的固定式钢直梯(见上图)。执法人员用随身携带的卷尺对护笼框架进行测量,发现立杆数量、间距均不符合规定要求。ehs.cn

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看到,护笼框部分焊接点已出现裂缝,用手轻推立杆,护笼竟微微晃动。

企业负责人说:“偶尔检修时才用到梯子,平时就疏于维护了。”

“用得次数再少也是安全设施,立杆数量不足、间距过大,怎么能起到防坠落作用?”执法人员指出,“这样的防护设施,工人爬上去能保证安全吗?丙酮蒸馏塔属于高危作业区域,一旦发生坠落,工人从8多米高的地方掉下来,后果不堪设想。”

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同步提交整改报告和检测合格证明。企业负责人当场表态:“我们一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改。”

面对执法人员的质疑,该企业负责人用“偶尔检修时才用到梯子”为自己进行辩解。这无疑暴露出其在认识方面存在误区:不常使用的安全设施,无需坚持不懈地守护。这实际上是将安全设施的意义与使用频率错误挂钩,将“长期闲置”等同于“安全可靠”。

笔者认为,安全设施的“闲置期”,恰恰是最需要警惕的“风险潜伏期”。分析来看,低频次使用的安全设施由于长期处于“待命”状态,其隐患往往更具有隐蔽性与渐进性,不可掉以轻心。以该直梯护笼为例,焊接点开裂绝非一日形成,立杆数量不足也非临时发生的变故,而是由于长期疏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安全设施存在问题隐患,企业若视而不见,没有及时整改,很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试想,作为安全设施的护笼如果因为存在隐患无法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工人对此又没有任何防备,在8米高处一脚踏空,后果必然十分严重。

安全设施的价值不在于使用频次,而在于“随时可用、安全可靠”。企业要摒弃侥幸心理,高度重视“小问题”,增强“主动维护”意识,将低频次使用的安全设施纳入日常巡检、定期维护和专项排查范围,按照法定要求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建立安全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确保安全设施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随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其中,“经常性”和“定期”绝非选择性义务,而是强制性义务,其核心在于主动作为而非被动响应。现实中,部分企业对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大打折扣,本质上是对自身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漠视。监管部门对于在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倒逼这类企业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针对低频次使用的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安全高风险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手段。比如,可以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对关键安全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建立电子档案,要求企业留存安全设施完整维修保养记录;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推动企业变“被动整改”为“主动防控”,不断提升精细化安全管理水平。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排查整治已经发现的问题隐患,更要加强事前预防,从源头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企业要树牢安全理念,主动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防控以及安全设施实时监测,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使安全隐患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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