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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勿任命无合格证安全管理人员!

2025-8-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83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4年9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冶炼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钱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
切记:勿任命无合格证安全管理人员!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冶炼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钱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金属冶炼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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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单位有( )。

  A.金属冶炼企业

  B.建筑施工企业

  C.道路运输企业

  D.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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