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柜式气体灭火装置(GB 16670-2025)》解读 颁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25-06-30 生效日期:2025-07-0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柜式气体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使用说明书及灭火剂的充装,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柜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和以高压形式存储的柜式二氧化碳气体灭火装置。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低压形式存储的柜式二氧化碳气体灭火装置。 5 要求 5.1 灭火装置 5.1. 1 组成 灭火装置至少应由瓶组、信号反馈装置、喷嘴、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启动气体管路的灭火装置)、 单向阀(适用于非主动启动方式的双瓶组灭火装置)、驱动装置、柜体、连接管、控制装置(适用于与柜体 集成在一体的灭火装置)等部件组成。 5.1. 2 外观、标志、铭牌 5.1. 2.1 灭火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进行防腐处理部件外表面的防腐涂层、镀 层应完整、均匀。 5.1. 2.2 灭火装置每个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5.1. 2.3 灭火装置铭牌应设置在柜体明显部位,铭牌内容应符合8.1的规定。 5.1. 2.4 灭火装置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柜体明显部位,警示标志的内容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下, 距离3m远处应清晰可读。柜式二氧化碳气体灭火装置警示标志的内容为“本装置的灭火剂喷放会导致人员窒息”;柜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警示标志的内容为“本装置灭火时会分解产生一定量的氟化氢气体”。 5.10 柜体要求 5.10. 1 材料和强度 5.10. 1.1 柜体应使用金属材料制造。 5.10. 1.2 灭火装置喷射过程中,柜体不应出现变形、破损及其他损坏。 5.10. 1.3 具有玻璃观察窗的柜门,应采用钢化玻璃,玻璃厚度不应小于4mm。 5.10. 2 柜门 5.10. 2.1 柜门应具备锁紧机构。 5.10. 2.2 柜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60°。 5.10. 2.3 柜门开启力不应大于50N。 5.10. 3 接地 ——柜体应设置接地端子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处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编号、贮存压力、灭火剂总量、使用温度范围、生产者、产品编号、出厂日期。 8.2 包装 8.2. 1 灭火装置整体包装时,灭火装置内的部件应固定牢靠,并应有防止相互间的磕碰的措施。 8.2. 2 包装箱中应附有说明书和合格证等相关文件。 8.2. 3 在包装箱外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储存温度、生产者、出厂日期、放置方向、堆放件数限制、 储存防护条件等。 8.2. 4 带压瓶组若单独运输, 其包装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 8.3 运输 8.3. 1 灭火装置在运输过程中, 应防雨、防晒、减震。 8.3. 2 瓶组若单独运输,其运输应符合GB/T30685的规定。 8.4 储存 灭火装置的储存温度不应超出表1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 气瓶的储存应符合GB/T34525《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的规定。 当工作温度范围超过表1规定时,应在灭火装置铭牌上标记永久性标志,灭火装置及部件的最大工作压力和最小工作压力应按GB25972—2024《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中附录B进行确定,灭火装置和部件的相关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实际工作温度范围和工作压力做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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