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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擅闯自然保护区,每人罚款1000-3000元!

2025-9-16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70 | 评论: 0 | 来自: 广东应急管理
摘要:2025年8月3日,刘某、何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古兜山自然保护区青石坑旅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近日,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其中,对组织者刘 ...
2025年8月3日,刘某、何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古兜山自然保护区青石坑旅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近日,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其中,对组织者刘某处以罚款3000元,对其他参与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ehs.cn


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
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因此,未经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旅游,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野景点”旅游危险重重

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未开发区域等,环境复杂,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如地形险峻、气候多变、野生动物出没等,且山区信号极其微弱,一旦遇到险情,很难与外界取得联络,个人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广大群众要珍爱生命,也为了保护珍贵的自然环境,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要擅自闯入“野景点”。

拒绝野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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