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已不仅仅是一种监管手段,更是一种系统性治理工具。它连接了外部监督(他律)与内部管理(自律),推动执法权威与企业自主治理能力协同发展,成为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一个“战略支点”ehs.cn 近日,笔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今年以来,全国累计排查重大事故隐患62.7万项,同比增长71.7%,整改率97.22%,每千次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数从2024年底的32.1上升到72.9,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占比从2024年底的36.9%提升到52.9%。 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率、企业自查率的提升,不仅体现了工作成效,也反映出科学的工作方法,即安全生产执法正朝着精准化、科学化、高效化方向持续迈进。更加注重对这两组数据的统计分析,也进一步树立起查“大隐患”、遏“大事故”的鲜明导向,进而引导各地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企业自查方面持续发力,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促进了企业“自律”,还消除了重大隐患。 事实证明,将“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安全治理的核心靶向,是从复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中破局突围、直击要害的关键之举。它顺应了新时代安全监管从“广撒网”向“精准打”转型的趋势,是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重要路径。 面对日益规范化的执法要求,必须把有限的执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即查“大隐患”、防“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不仅是影响发展与安全是否平衡的“砝码”,更是悬于企业、行业乃至区域安全发展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以说,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既是帮助企业祛除“病根”、轻装前行的治本之策,也是探索执法与服务并重、监管与发展协同的新机制。 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与服务,本质上是一体两面、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然而在过去,部分地区因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或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缺乏判断力,导致隐患排查存在“重复执法”“一阵风式检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出现“多次检查却查不出真问题”的怪象,致使一些重大风险长期处于失控状态。这类低效甚至无效的执法,非但未能消除企业面临的最大安全威胁,反而因其频次高、质量低,挤占了企业抓实安全管理的时间与精力,引发企业的反感与应付心理。 当执法流于形式、避重就轻时,企业的主体责任便极易被弱化。“连执法人员都没发现问题,我还何必投入大量资源去整改?”这种侥幸心理一旦蔓延,无异于为事故发生埋下伏笔。反观当下,实践已经表明:执法越精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越主动;执法人员揪出的问题越严重、越关键,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就越高。毫无疑问,精准、科学、高效的执法能够在最小干扰下直击企业安全管理的“隐痛”,甚至帮助其识别长期忽视的“沉疴痼疾”。企业由此产生的并非抵触,而是“醍醐灌顶、恍然大悟”式的认同感。企业自查占比大幅提升,正是这一转变的有力佐证。 由此可见,提升执法质量与效能,真正做到“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已成为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只有执法查得准、挖得深,企业才会心服口服、自觉整改,并积极寻求“查患之方、化险之道”。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也找到了寓服务于执法之中、以执法促“自律”的有效突破口。 进一步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已不仅仅是一种监管手段,更是一种系统性治理工具。它连接了外部监督(他律)与内部管理(自律),推动执法权威与企业自主治理能力协同发展,成为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一个“战略支点”。在此态势下,企业会被感染、被引导,从而积极主动依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聚焦突出风险、关键环节、要害岗位和重点设施,实施靶向排查、动态清零,带动“人、机、环、管”全要素安全水平的整体跃升。 尽管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压力依然突出。与此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为基层减负、提升监管效能等新任务,对安全生产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提升执法精准度与服务效能,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这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包括如何更有效地识别重大隐患,排查方式能否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手段是否可以更多元,如何实现从“多而泛”到“少而精”的转变,如何做到“一次检查查出真问题,一项整改彻底消除隐患”等。 应对上述挑战,需要各地围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这一核心目标,在执法的精准性、规范化、效率性三个方面持续发力,比如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完善精准执法体系、提升执法队伍专业能力、善用专家力量与科技支撑、构建闭环管理机制等。唯有如此,才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公信力,真正实现以高水平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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