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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售卖“清洁燃料”?违法!

2025-9-2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1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应急管理
摘要:日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商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有一家企业私设油罐、加油机对外经营。接报后,福泉市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迅速成立调查组,前往现场核查,成 ...
日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商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有一家企业私设油罐、加油机对外经营。接报后,福泉市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迅速成立调查组,前往现场核查,成功取缔一处黑加油点。ehs.cn

经实地核查,调查组获悉,福泉市晟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福泉市牛场镇朵郎坪村铺子边组三英公路旁租用民房,设置储存罐和加注机,向柴油货车出售、加注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坚持认为,其销售的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既不是危险化学品,也不是成品油,不存在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近年来,新型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广泛应用,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要求我们既要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又要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调查组工作人员坦言。

经查,该公司从山东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每吨5900元的单价购进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3.73吨,在牛场镇租用民房,设置1个容量为40立方米的储存罐和1台加注机,以每升5.8元的单价向过往柴油货车出售、加注。调查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公司销售的燃料实为液蜡醇醚燃料。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据此,调查组认为该公司向柴油货车加注的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属于“替代燃料”,属于成品油。

同时,《贵州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明确,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据此,调查组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讲解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后,下达《停业告知书》,明确指出该公司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属于成品油范畴的复合型生物清洁燃料零售经营活动,违反了成品油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该公司最终按照要求拆除了储存罐、加注机等设施,停止了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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