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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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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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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2014]33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2014-04-03生效日期:2014-04-0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7月13《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我部组织制订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附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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