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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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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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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发[2014]55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18生效日期:2014-0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情况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行政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行业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掌握行业产能情况和企业环保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选址建设情况,主体工艺装备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完成情况,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等。

  二、切实执行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环保要求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协助编制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拟清理的违规项目,拟保留的违规项目及环保整改计划等内容。严格环保把关,确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方案内拟保留的违规项目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附件1)和《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附件2)要求。

  三、严格开展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

  环境保护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在建违规项目认定工作,对于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的,将予以环保认定。经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部门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强化“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管理。对于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环境保护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开展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对于符合《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中红线条件及必要条件的,予以环保备案,加强日常环保监管;对于不符合红线条件的,不予备案。对于符合红线条件但不符合必要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中应明确整改计划及时限,我部予以有条件备案;项目整改完成后应当向我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项目整改后仍不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按照《意见》规定予以淘汰。

  四、强化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倒逼机制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在建违规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监督在建项目高标准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鼓励建成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改进和提升污染防治设施、装备及运维水平。

  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建违规项目和建成违规项目,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成违规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计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在建违规项目和建成违规项目,均应实现主要污染物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新增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也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

  五、加大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当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企业的环境监管。依法征收企业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对于拒不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依法处以罚款。依法严肃查处企业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企业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对建成违规项目未经环保备案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贷款、上市融资、行业准入、进出口、退税、免税、减税、先进评选等出具任何环保守法的证明性文件,不得给予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六、持续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开监督性监测、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和环保处罚等环境监管信息;同时,督促相关企业主动公开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各地强化环保约束、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在建违规项目和建成违规项目,将不予环保认定、备案。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中环保约束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将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附件:1.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

  2.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

  环境保护部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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