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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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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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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政办发 〔2014〕36 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03-14生效日期:2014-03-1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月23日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目标,确保清水河道行动确定的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一)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工业废水且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废水直排工业企业)。

  (二)目标任务。2016年底前,现有废水直排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现有企业)必须通过关闭、接入污水处理厂、迁入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无工业废水排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或工业废水排放达到受纳水域的功能区水质标准等目标。

  (三)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废水直排工业企业是落实治理任务的责任主体。

  二、管理措施和基本要求(一)严格控制改扩建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即日起,全市各级发改、工业、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停止受理新增污水排放的现有企业改建、扩建申请。

  (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关闭,停产停排,清除主要工艺原材料,拆除主要工艺设备。

  (三)停产整治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现有企业。凡是存在超标排污、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应当停产停排,并制定整改方案,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依法责令关闭。

  (四)其他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凡是有条件通过管网将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应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废水集中处理;凡是能够迁入工业园区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应抓紧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实现废水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对不能通过以上两种途径实现废水集中处理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应抓紧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受纳水域的功能区水质标准或实现零排放。

  三、职责分工加强对废水直排工业企业的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到产业布局、行业调整、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金投入等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多管齐下、协同推进。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废水直排工业企业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及时作出安排布置,对应取缔关闭、需停产整治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要依法行政、依规执行,确保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废水直排工业企业迁入工业园区、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实施深度治理的分类支持政策和引导措施,在规划、土地、资金等方面适当倾斜,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落实责任、措施、资金。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把新改扩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审批关;市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业布局调整等政策要求,协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现有企业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废水直排工业企业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协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打击利用坑塘沟渠输送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依法治污、铁腕治污、科学治污,强化过程监管和结果验收。对取缔关闭、停产整治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必须监管到位,坚决打击应关未关、应停未停、偷产偷排等违法行为;对其他废水直排工业企业,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做好深度治理工作,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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