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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竣工环保验收时危险废物转移证明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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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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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办函〔2014〕34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4-05-12生效日期:2014-05-12

是否有效: 有效

各环保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东环办〔2013〕48号)规定,危险废物向市外单位转移处理的,须提交经审批的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复印件。但由于危险废物市外转移报批手续需时较长,造成大部分企业未能及时完善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一方面影响了企业自身的正常生产运营,增加了环保执法压力,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执行率。鉴于以上情况,现对竣工环保验收时危险废物转移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建设项目存在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情况的,在申报竣工环保验收时应提交相应有效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经水气科备案的《东莞市危险废物市内转移计划表》。危险废物不得交无资质供应商进行处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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