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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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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119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14-08-11生效日期:2014-08-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颗粒能源”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海口市、三亚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它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各市县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化工、造纸、制药等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二)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严格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时间节点完成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在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胶合板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六)到2014年底,完成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到2017年底,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

  (七)加强对我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日常环境监管,定期开展尾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一)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将全封闭围挡、堆土覆盖、洒水压尘、使用高效洗轮机和防尘墩、料堆密闭、道路裸地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纳入建筑施工管理。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建成区裸地。(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厅)

  (三)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水泥厂、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四)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到2017年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六)严格限制城区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耕地地力保育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八)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九)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十)严禁城市(镇)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一)开展槟榔熏烤小炉灶清理专项行动,积极扶持大型槟榔熏烤加工企业的建设,通过工艺改进和污染防治等途径解决我省的槟榔熏烤污染问题。(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一)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三)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跨海办)

  (四)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海口市和三亚市要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到2017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七)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质量。(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八)逐步扩大高排放车辆禁行范围、增加尾气排放监测频次、加强行业管理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九)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加强检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环保检验信息网建设,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十一)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十二)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

  (十三)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海南海事局)

  (十四)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

  (十五)加快加汽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液化天然气供应,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研究制定全省和各市县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熟料)、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三)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到2014年底,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四)结合全省市县经济发展和城镇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钢铁、橡胶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六)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一)到2015年,实现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的节能目标。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通过加快推进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等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从2015年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到2015年底,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9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洋浦、儋州、澄迈老城等区域。稳步发展核电等清洁能源,有序利用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五)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一)尽快制订《海南省新型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相对应的工业园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市县和行业实施区域、行业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的项目。新建火电、石化、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将城市森林建设和城郊湿地修复、保护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六)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城镇区域内影响环境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一)整合省级科研技术力量,扶持建立重点企业科研平台,加快推进我省细颗粒物、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研究,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的试验及研究,开展城市森林、城郊湿地大气污染净化能力等关键技术研究。(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气象局)

  (二)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商务厅)

  (四)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制糖、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明显下降。(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实施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区、洋浦经济开发区、老城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等现有工业园区的生态循环化改造。开展水泥窑实施废物协同处置项目建设,推进尾矿贫矿(特别是黄金尾矿)和造纸绿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八、建立监测预警预报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气象局、省财政厅)

  九、完善法规政策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重点健全大气污染防治、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出台《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法制办)

  十、切实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

  (一)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商、银行、质监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三)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法制办)

  (四)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理顺电价体系,建立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导向机制,将生态移民费用列入水电建设的成本内给予保障,实行阶梯式电价。(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七)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八)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到各级财政预算中,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九)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十)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十一、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支持我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镇)、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全部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配齐运行管理人员,实现省级联网和信息发布。到2017年底,省级和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实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的机动车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十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一)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二)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省监察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公安厅)

  十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每月公布各市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十四、严格考核奖惩

  (一)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市县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监察厅、省统计局)

  (二)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我省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监察厅)

  十五、鼓励公众参与

  要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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