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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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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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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安委办〔2014〕66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4-08-14生效日期:2014-08-14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宣教〔2013〕50号)和省政府安办《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安委办〔2012〕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安办制定《福建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

福建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宣教〔2013〕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闽安委办〔201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辖区内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自愿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全国示范企业”)和“福建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示范企业”)。

  第三条 全国示范企业、省级示范企业的管理工作为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三部分。

  第四条 全国示范企业、省级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安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示范企业的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示范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及省级示范企业的初选、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全国及省级示范企业的申请推荐工作每年组织1次。省政府安办负责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全国示范企业每年不超过3家;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负责向省政府安办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全国示范企业每年不超过1家,省级示范企业每年不超过3家。

  第六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侧重于一矿一厂等基层单位,不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
  (二)申报前(截止申报当年12月31日)3年内未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企业(行业未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除外),可申报省级示范企业;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行业未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除外),且已获得省级示范企业命名的,可申报全国示范企业;
  (五)申报全国示范企业应符合《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的各项要求,申报省级示范企业应符合《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申请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全国示范企业,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初步审查,报省政府安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中央驻闽及省属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最终由省政府安办统一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对申报省级示范企业,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中央驻闽及省属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最终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统一上报至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

  第八条 申请全国或省级示范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全国或省级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全国或省级示范企业自评表;
  (三)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全国示范企业的,应提交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省级示范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全国、省级示范企业审核遵循“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动态检查、优中选优”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具体实施工作分别以《评价标准》和《实施意见》为依据。

  第十条 全国、省级示范企业的审核分为初核、专家审核、现场抽检、终审、公示和命名6个阶段。

  第十一条 全国、省级示范企业的材料将分别于申请推荐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主要对申报企业的推荐程序、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进入复核及专家现场审核阶段。

  第十二条 专家现场审核由专家组对复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并打分,再按总分由高到低择优选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现场抽检。

  第十三条 现场抽检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抽检结束后,由现场抽检专家组出具现场抽检意见。

  第十四条 全国示范企业终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领导小组对前3个阶段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定;省级示范企业终审由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报省政府安办宣传领导小组对前3个阶段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五条 终审结束后的全国示范企业名单,将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网站、媒体进行公示;省级示范企业名单将通过省安全监管局有关网站、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全国示范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命名为“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省级示范企业由省政府安办命名为“福建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省级示范企业的监督管理,均要严格落实“谁推荐、谁监管,谁申报、谁负责”制度,加强复查复审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全国示范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提交上一年度《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年度报告表》;省级示范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福建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年度报告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和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分别根据年度报告对企业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全国、省级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从申请第二年1月1日开始)。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自主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的全国示范企业填写《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省政府安办根据《评价标准》进行复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中央驻闽及省属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复审的省级示范企业填写《福建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根据《实施意见》进行复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中央驻闽及省属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报送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对参加复审的全国示范企业进行审核、抽检后,确定复审结果;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对参加复审的省级示范企业进行审核、抽检后,确定复审结果。

  第二十条 复审的全国或省级示范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全国或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
  (三)近3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和理论创新,形成的特色模式,产生的成效、成果;近3年来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所做的工作等;
  (四)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全国、省级示范企业有法人变更、机构重组、企业名称变更、地址搬迁等重要变更事项时,须分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省级示范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国示范企业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总局宣教中心组织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主动加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信息系统,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交流和共享;省级示范企业应当积极参加省政府安办或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组织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相关活动。
  (二)建立自查制度,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进;
  (三)自觉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安办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
  (四)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及其它有关企业,积极组织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省级示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示范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撤销称号并予以公告,省政府安办会同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负责收回牌匾和证书;省级示范企业由省政府安办撤销称号并予以公告,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负责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全国示范企业因故被取消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
  (三)全国示范企业因故被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称号(行业未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除外)的,省级示范企业因故被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企业称号(行业未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除外)的;
  (四)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五)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
  (六)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全国或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全国或省级示范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示范企业审核、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投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诉。对省级示范企业审核、管理有异议的,可向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投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政府安办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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