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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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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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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2015〕43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04-27生效日期:2015-04-2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5年4月6日18时56分左右,福建省漳州市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芳烃联合装置41单元及中间罐区发生泄漏爆炸着火,大火反复燃烧约56个小时,造成6人受伤和13名周边群众入院观察治疗,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为深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对该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此外,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6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反映出部分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一些地方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力度有待加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5年4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国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目标

  进一步督促石油化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设计、装置布局、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开展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深层次、地毯式隐患排查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全面提高石油化工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石油化工企业都要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等11个省(区、市)沿海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二)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情况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的掌握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尤其是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修改、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情况,是否做到了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纳入了日常考核。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检维修等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修订完善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风险辨识、票证审批、安全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4.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和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是是否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专业素质和培训取证情况,培训是否存在走过场的现象等。

  5.规划设计总图布置合理规范,安全风险可控情况。重点是周边的安全距离与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情况,企业内部各装置、罐区之间是否存在距离不足、布局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开展了全面的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管控情况。

  6.项目工程建设期是否在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留下隐蔽性事故隐患。重点是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情况,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采购物资入库检验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施工过程中隐蔽性工程的验收情况,投料开工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7.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8.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巡回检查等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工艺操作规程的修订及执行情况,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日常巡检是否存在走过场、应付检查等情况。

  9.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是否制定装置停、开工的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是否逐项进行安全条件的确认,是否对装置停、开工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识别,操作人员是否清楚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10.重大机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关键装置和部件的选型、材质与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情况及定期检测情况。重点是重大机组日常的维护情况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测以及腐蚀监测等情况。

  11.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尤其是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投用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对检测报警系统的了解和掌握情况,紧急停车系统和联锁等系统的有效投用情况,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

  12.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对重大危险源尤其是化学品罐区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是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了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化学品罐区是否实现了单罐单堤(隔堤)的要求。

  13.变更管理情况。重点是发生变更时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并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变更程序的履行情况等。

  14.承包商管理情况。重点是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的审核情况,承包商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情况以及对承包商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15.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情况。

  16.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7.2013年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查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三、排查整治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

  各石油化工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到资金、责任、时限、措施、预案等“五落实”,限期整改。各企业和单位要于7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整改情况。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于7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安全管理、工艺、设备和仪表等方面的专家,对辖区内石油化工企业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9月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抽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全过程对专项排查整治情况通过明察暗访形式进行督查,并在9月中下旬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相关要求

  (一)各石油化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要深挖细找、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所属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迅速部署开展本辖区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创新督导检查方式,严格按照排查整治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督导检查。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注重实效,坚决防止走过场,对弄虚作假、走过场、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督导并汇总全国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对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走过场、整改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曝光。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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