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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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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5〕19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

颁布日期:2015-12-18生效日期:2015-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适应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命至上。坚持安全发展,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存环境安全放在首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标准,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2.坚持依法监管。强化法治思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标准规范。严格执法,严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3.坚持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基层基础基本功,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诚信管理,培育安全文化,推动安全工作从治标向治本转变。

  4.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安全管理机制,构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体系,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治理格局。加快现代化航海、通信导航和监测监控技术的应用及船用防污设备的研发。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职工队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操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安全工作责任更加明晰落实,监督管理更加规范,从业人员素质整体提高,安全与应急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良好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法规体系。

  1.推进制修订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制度。

  推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研究工作,进一步明确内河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梳理并完善内河水上运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内河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风险源等级划分规定。适时更新《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研究完善水路危险品运输、港口仓储和装卸作业管理规定。

  2.推动地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制修订。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直属海事机构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制修订地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同步做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二)完善标准规范。

  1.研究评估船舶建造及检验标准。

  抓紧研究评估内河船舶稳性、消防、逃生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研究评估内河气象水文条件对船舶构造、稳性、载重线等方面的影响。对标发达国家内河船舶安全技术标准,结合内河航运发展趋势,修订内河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检验技术规程。

  2.完善内河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码头相关标准。

  完善内河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码头等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生产作业操作规程。鼓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关专项标准。危险品港口运营、危险品运输企业应根据企业特点,细化制定企业内控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有效实施。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细化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责任边界和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安全培训教育等制度和各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督促和考核,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船舶、港口的设施装备安全技术水平,确保船舶适航、设施装备适用。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加大对电子航道图应用、船舶和港口(码头、仓库、堆场)视频监控、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评价、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3.强化日常管理。

  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日常管理“清单化”“痕迹化”,推行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风险管控过程管理。加强船舶运输、港口作业的动态跟踪管理和船岸一体化管理。鼓励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价机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体检”。制定和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预案,突出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操技能、防护避险、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做到培训形式多样化、对象层次化、内容实用化。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行业监管。

  1.明晰安全监管责任。

  明确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管辖范围,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履职规范。界定划清长江干线等中央事权水域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水域,避免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确保监管无缝衔接。按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部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以及各直属海事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对相关航运企业的资质审批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职责。交通运输部公布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要求,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航运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可不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充实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对下级管理部门和企业督查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将企业是否将重大隐患和重大风险源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报备列入检查重点。严把从事内河客运、危险品运输航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老旧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严厉打击违规改装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加大对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四类重点”船舶以及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码头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长江干线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监管工作。

  3.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联合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无经营资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非法载客、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非法采砂运砂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源管控不力的企业和责任人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企业经营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明确和完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强化执法绩效考核,确保监管责任落实。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检查执法,实现检查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高执法效率。充分利用执法资源,在长江干线长航系统单位开展现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4.鼓励安全生产社会监督。

  健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自律,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畅通隐患、事故及不当执法举报渠道,及时核查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基础建设。

  1.强化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配置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安全监督管理队伍。重点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库(堆)场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督促乡镇政府在乡镇渡口按规定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培训机制,建立轮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2.完善基础保障和装备设施建设。

  加强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科学合理提高航道尺度和等级,提升通过能力。做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保证桥梁等跨河建筑符合通航标准和防撞要求。确保航道维护水深,加强航道测绘,健全完善航标配布,积极推广应用长江电子航道图。加大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经费的投入,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装备设施、监管救助应急综合基地建设,强化内河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基础信息采集和重点区域、重点船舶的监测监控。

  3.提升安全文化影响力。

  大力培育安全文化,通过多种形式传播安全价值观,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营造“我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剖析内河水上交通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积极倡导安全诚信文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企业安全诚信等级,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在长江等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引导货主单位参考政府部门公布的企业安全诚信等级,优先选择安全管理好、安全诚信度高的企业和船舶。

  4.加强政策支撑保障。

  积极推进渡运“公益化”,将渡运纳入公共交通运输体系,作为政府公益项目,出台扶持政策改善渡口渡船状况。继续加大“渡改桥”工作力度,支持撤渡建桥,建桥后渡口一律取消。研究推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内河航运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出台内河船员教育培训扶持政策,改善内河船员发展环境,促进内河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

  (六)提高应急能力。

  1.完善应急协调指挥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积极推动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统一应急协调指挥机制,更好地调动应急资源,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加强与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应急专家咨询会商、应急处置等跨部门、跨行业协调联动的治理机制,有效应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等跨区域突发事件。完善长江干线应急指挥平台及各专业监管指挥系统,继续推进长江巡航救助一体化,整合现有海事、航道、公安的应急指挥职能,统一长江干线专业力量应急指挥。

  2.加强应急救援力量。

  依托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水上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形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力量。在三峡库区等核心区域重点加强抢险打捞能力建设,提升三峡船闸水上消防救援能力。加快长江等内河水上应急救援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队伍,引导扶持社会救援力量,形成专兼结合的水上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政策引导,依托沿长江等内河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库,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示范基地。

  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对现有内河水上交通各类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并修订完善,确保应急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好内河水上交通应急预案与当地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将应急预案报备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应急演习演练,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无脚本实战化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4.强化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推动建立服务于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专业气象预报系统。研究完善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明确安全预警和信息发布的主体、内容、方式等,丰富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确保及时、有效将预警信息发布到航行船舶和船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把各项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到责任部门和单位,加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统筹协调。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协调开展安全专项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突出重点,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着力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注重总结安全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反面事例,形成争当先进、争创一流的良好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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