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已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
前言
一、法律依据
为规范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三、本细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竞合的条款进行了适用选择,并在法定范围内将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变动。
五、对未列入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