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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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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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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16-03-03生效日期:2016-03-0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贮存危险废物超一年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

  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贮存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申请方式

  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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