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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决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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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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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294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6-08-16生效日期:2016-08-20

  备注:本决定施行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7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6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6年8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顺利举行,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危险物品实施临时性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的危险物品,包括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性刀具、散装汽油和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

  枪支弹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物品(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和丙酮;危险性刀具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管制刀具,以及大型水果刀、斧头等其他危险性刀具。

  二、禁止购买、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学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禁止销售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和实施爆破作业、持枪狩猎、射击训练等活动。暂停放射性物品的移动使用。

  涉及国计民生,确需购买、运输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相关单位应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派守护、押运力量,确保安全。审批部门应当从严审批,严格监管。

  三、管制刀具一律封存,不得销售。在绕城公路以内区域销售其他危险性刀具的,经营者应当查验购买人的身份证件,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刀具的品种、数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发现行为异常或精神异常人员购买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严格执行散装汽油专机销售、实时监控、购买实名登记、异常情况实时报告等管理制度。在绕城公路以内区域,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单位购买的,应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人员及货物出入检查登记、负责人二十四小时在岗值班等制度,并每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情况。

  六、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决定施行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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