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已失效)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已失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粤安监〔2017〕157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7-08-09生效日期:2017-09-09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9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统计核销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依法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统计核销。
  (一)符合风险抵御设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四)经依法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事故统计核销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及处理情况)、事故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五条 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程序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核销并公开。顺德区的一般事故统计核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较大事故统计核销程序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提交核销申请,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公开。

  第七条 重大事故统计核销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提交核销申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公开。

  第八条 虚拟区划账户归口直报的事故,由负责管理虚拟区划账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事故级别分别由市、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予以核销并公开。

  第九条 有关部门依照政府授权、委托组织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核销初步建议和提供的事故调查认定意见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的统计核销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条 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事故核销建议有异议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事故统计核销相关信息应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同意核销和备案的事故核销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严肃、如实开展事故统计核销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虚拟区划账户,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难以通过现有行政区划单位归口报送的事故(包括“高速公路”、“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通过增开虚拟区划完成相关事故的直报工作。
  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基于互联网为县、市、省、国家进行安全生产统计信息报送提供而建立的信息化平台。
  本办法规定公示期限以自然日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参加第六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数据接入规范(试行)》等3个技术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 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举办2025年全国“安康杯”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安全大比武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5年修订)
煤矿安全规程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