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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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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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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7-11-25生效日期:2017-11-2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1月28日被《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废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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