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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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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7-08-28生效日期:2017-08-28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津发改规划〔2017〕335号),加大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解决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滨海新区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加快推进美丽滨海建设,并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实现滨海新区功能定位,统筹推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美丽滨海建设为目标,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统筹污染治理、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质量改善,打好大气、水、土壤三大战役,强化多污染物综合防控和区域联防联控,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指标

  1、工作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农村环境面貌切实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空间管制、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等工作取得重要突破,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加快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宜居生态新城区。

  2、主要指标。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0%,PM2.5的年均浓度下降25%,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地表水质量达到天津市考核要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和区域污染物减排任务。

  三、重点任务与分工

  (一)宏观调控,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1.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打造生产、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相互协调的空间格局,明确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明确禁止开发区域、生态涵养发展区域准入事项。(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国土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环境局配合,相关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均需相关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打造生产、生活、生态相互协调的海洋空间格局。(市海洋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农委配合)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地块台账,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区环境局、区规划国土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配合)

  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定期开展评价,定期开展执法督查,建立考核机制,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区环境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推动“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环境引导和管控要求。(区环境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2.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依法关闭淘汰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企业。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通过消化、转移、整合、淘汰等方式,加快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严格环保能耗要求,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推广轻量化设计、节能降噪、可拆解与回收、热电联产等技术,推进园区、企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推动石化、冶金、轻工纺织等产业升级改造,推动冶金、化工、电力、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节能改造,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配合)

  推进能源智慧化管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设重点耗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升级改造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实施能源动态监测、控制和优化管理。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制定实施统一的能源消费政策,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园区节能和系统节能工程,持续开展重点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节能考核等。(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绿色产品生产供给。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管理、绿色服务,实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编制绿色产品目录,加强政府和企业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绿色技术、绿色贸易、绿色投融资等多个层次的交流合作。(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配合)

  开展重大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清洁生产推广应用工程,推进重点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打造一批绿色示范工厂和绿色示范园区。到2020年,形成南港石化、临港装备、临空航空3个绿色制造示范园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配合)

  推动循环发展,加快形成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体系。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行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循环型生产方式,构建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大力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综合利用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区环境局配合)

  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鼓励农业循环生产、清洁生产,推广规模化养殖、沼气生产、农家肥制造的一体化发展模式,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区域。(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配合)

  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节能环保市场。重点突破低碳、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治理等技术,开发推广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装备,积极建设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示范、产业废物资源化、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等重点工程。创新节能环保服务模式,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鼓励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农委、区环境局、区财政局配合)

  依托环保企业、环保科研院所科研优势,借助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工程,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监测和咨询等环保产业发展。(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财政局配合)

  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牵头,区环境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配合)

  加强环境治理行业准入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环境。(区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配合)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绿色资产及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类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引导和支持绿色环保类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融资。鼓励政府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为重大环保工程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完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体系。(区财政局牵头,区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局配合)

  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鼓励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通过交易方式取得。(区环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3.控制资源能源消耗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力争2020年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内。(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推进节水减污。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完成节水型区县复检任务。到2020年,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低于全市平均值的20%。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行业先进定额标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2。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规划建设北塘、临港等7座再生水厂,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总用水量控制在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内。(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国土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以渗、蓄、滞、净、用、排各类设施组合,因地制宜开展建设,构建城市低影响开发系统、排水防涝系统、防洪潮系统,建设中新生态城海绵城市示范区。(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环境局、区农委配合)

  4.倡导生态文明理念

  提升全民生态意识。落实《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党政干部教育及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创新生态文明教育形式与载体,提升生态文明教育效果,依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及中小学、中职学校德育课程,发挥课堂主渠道在生态文明教育中的作用。围绕“环境保护进校园”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资源环境市情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区教体委牵头,区环境局、区文广局配合)

  全面推行绿色消费。在衣、食、游、住、行等各个领域加快向绿色转变,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深入开展反过度包装,反食品浪费,反过度消费“三反行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厉行勤俭节约,推进绿色办公、绿色采购,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调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的积极性。(区发展改革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区文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配合)

  大力推广绿色出行。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率达到100%。(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配合)

  (二)精准发力,提高环境空气质量

  1.治理燃煤污染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底,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核心区实现无燃煤化,严格落实监管,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农委配合)

  优化燃煤利用。全面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以减煤、改煤为抓手,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在全面确保农村地区优质煤替代基础上,逐年提高清洁燃料替代比例,稳步削减散煤总量。持续强化煤质监管,加强煤炭供应、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健全以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深入推进电煤清洁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未改燃主力煤电机组全部实现清洁化利用,基本达到燃气排放标准。(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农委配合)

  提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落实天然气供应和配套管网保障,确保完成改燃任务。提高外购电能力和外购电量比例,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加大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环境局、区建设交通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深化燃煤设施污染治理。实施重点企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全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环境局配合)

  2.防控扬尘污染

  严格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治理。严格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拆房工地、道路施工、市政施工等扬尘控制“五个百分之百”标准。全区建筑工地扬尘实行视频监控全天候全覆盖,实行24小时动态监测。通过拆房工地值守人员扬尘监控手机平台,实现全市拆房工地动态监控。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奖优罚劣。强化渣土“挖、堆、运”全过程监控。(区建设交通局、区规划国土局牵头,区环境局配合)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强化道路保洁,提高全区机扫水洗率,基本实现建成区机扫水洗全覆盖。全面打通各类断头路,及时维修破损路面,防止车辆撒漏扬尘。实施道路扬尘考核评比,逐月公布排名情况,加强背街小巷等不便机扫道路扬尘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公共空间存灰存土。(区环境局牵头,区建设交通局配合)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裸露地面综合整治,实现全区裸露地面“黄土不见天”。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秸秆还田和回收利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区农委牵头,区环境局配合)

  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污染行为。(区公安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环境局负责)

  加大烧烤污染整治力度,取缔无照经营和占路露天烧烤,实现合法餐饮企业电烤替代或无烟排放。(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区环境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强化堆场扬尘治理。各类堆场逐一落实密闭或苫盖、喷淋、防风抑尘网等治理措施。启动实施电力、钢铁企业等重点行业堆场密闭防尘升级改造。(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实施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整体搬迁工程。(天津港集团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3.治理移动源污染

  严控新车环保准入。严格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区环境局牵头,区公安交管局、区建设交通局配合)

  强化在用车污染防治。重点治理营运柴油车,重点开展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颗粒物捕集器(DPF)安装工作。加强高排放车辆监管,深化管理责任制,全面排查重型柴油车,开展用车大户责任制管理。严格机动车环保、安检联动,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逐步提升油品标准。加快老旧车淘汰。开展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到2020年,完成移动和固定式遥测设备配置并实现联网。(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牵头,区公安交管局配合)

  天津港不再接收公路运输煤炭,严格控制长途运输煤炭造成的大气污染。(天津港集团、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公安交管局、区环境局配合)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加强对施工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管理。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建立并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测准入制度,不达标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环境局配合)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建立天津港口船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推动落实船舶使用岸电和低硫油措施,推进港口作业机械更新或清洁化改造。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严格开展船舶燃油质量检查,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建设船舶大气污染排放遥感监测和油品质量监测网点,严厉打击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行为。开展无人机海上污染监视,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污行为。(天津海事局、区建设交通局、天津港集团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区环境局配合)

  优化城市交通体系。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域之间快速交通联系,加快建设集疏港公路,逐步建立全时段中、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推广电动公交车和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保有量比例提高至50%,每年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60%。(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区公安交管局配合)

  4.治理工业污染

  实施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实施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协同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及重金属等多项污染物,升级改造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20年,全面完成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各项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国家要求,加大小微企业分散源污染整治力度。开展种植业、养殖业重点排放源氨防控研究与示范。(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农委配合)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基本信息调查和排放申报系统数据补充填报与动态更新工作,形成全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动态清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制定“一源一策”方案,全面开展石化、化工、医药、表面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印刷、家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环境管理平台。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建立和完善相关安装及对比技术规范等管理体系。严格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监管,积极推进码头、油田开采油气回收,全面完成天津港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委、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天津港集团配合)

  加强臭氧污染防控。统筹协调工业源、生活源与移动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协同控制,强化监督管理和执法。全面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强化喷涂汽修行业整治力度。(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委配合)

  5.实行环境准入

  严格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和跟踪评价制度。新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区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配合)

  调整南港工业区产业布局,加快实施渤天化、大沽化等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负责)

  6.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确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任务。(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配合)

  7.实施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重点实施燃煤污染治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控制等减排工程。在继续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方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实施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总量削减任务。(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三)系统施治,改善水体环境质量

  1.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南水北调、引滦水源保护,实施饮用水源周边及沿线排污口封堵、村落治理和违法建筑拆除等治理工程。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规范水源保护区管理,强化输水沿线监管,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牵头,区农委配合)

  全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进行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厂水和用户末梢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监测、检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城市集中式饮用水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城市地区强化供水单位水质自检,制定供水水质水量周报和月报。农村供水充分利用市、区和水厂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开展水质监测和检测。(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卫生计生委、区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配合)

  2.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水质目标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停止审批工业园区外一切新、改、扩建新增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区行政审批局、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配合)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实现全市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现有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挂牌督办,并按时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按国家及天津市要求,力争完成六大行业的技术改造。(区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取缔严重污染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临港经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南港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生态城污水处理站等11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实施现有26座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出水满足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到2020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结合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一步完善排水配套管网。加快实施塘沽老城区、大港老城区等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实施各区污水管网空白区管网建设工程。新建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完成开发区、保税区、中心商务区、中新生态城、新城镇、中塘镇等16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2017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国土局、区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区环境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区建设交通局配合)

  实施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合理发展海水养殖,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继续建设健康养殖示范场,改造海水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车间,全部配备物联网智能化控制系统和生态循环水处理系统,养殖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0%以上。水产养殖排水水质满足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要求。(区农委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配合)

  强化种植业面源污染控制,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配方肥和有机肥,加大农膜回收利用力度,开展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调优种植结构,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区农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配合)

  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做好项目储备。完成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深化清洁村庄行动,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启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汉沽街、茶淀街、杨家泊镇、太平镇、海滨街、小王庄镇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区农委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配合)

  加快推进河道清淤疏浚,完成海滨街、小王庄镇、中塘镇、古林街、杨家泊镇、汉沽街、新城镇、胡家园街的83座坑塘,115条沟渠的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农委、区环境局配合)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面摸底调查和集中整治,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集中整治。强化“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模式,开展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试点项目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网络。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加强创建与环保重点工作的协调联动。到2020年,农村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区农委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配合)

  (4)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全区所有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环境局配合)

  3.实施地表水系统治理

  深化海河流域污染防治。实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优先实施南水北调沿线等水质良好水体生态保护;现状水质不达标水体,采取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重点加独流减河、海河干流等控制单元的污染治理和监管。(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环境局、区农委配合)

  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制定并组织实施黑臭水体专项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环境局、区农委配合)

  增加生态用水量。加强水域水量调度管理,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施海河南部、北部水系连通,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及相关区水系连通等多项水系连通工程,实施跨河系、跨区域水量调度,改善海河、独流减河等河流水生态环境状况,保障生态用水。(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环境局配合)

  4.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定期调查评估。有重点的开展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调查。(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规划国土局、区财政局配合)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分区管理。(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环境局、区财政局配合)

  加强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区环境局牵头,区商务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配合)

  实施报废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配合)

  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研究开展试点修复工作。(区环境局、区商务委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区规划国土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5.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严格控制入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海洋。重点整治河口海湾污染。2017年底前,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入海河流水质达到市考核要求。(市海洋局、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综合执法局配合)

  加强船舶港口水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落实国家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将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设施建设规划。加强船舶污染排放环境监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海事局、区建设交通局、天津港集团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环境局、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6.实施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全面强化推行“河长制”。各功能区、街镇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并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有关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2017年起,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情况。实现海河大闸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下降。(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牵头,区行政审批局、区农委配合)

  7.实施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重点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等减排工程。在继续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开展总氮污染来源解析,明确重点控制区域、领域和行业,制定总氮总量控制方案。到202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总量削减任务。(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配合)

  (四)分类管理,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1.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配合)

  2.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按污染程度将耕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区环境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配合)

  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实施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区环境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区环境局、区农委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区农委负责)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区环境局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配合)

  3.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环境局、区规划国土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农委配合)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按照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区规划国土局、区环境局负责)

  4.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适时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自2017年起,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规划国土局、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配合)

  5.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严控工矿污染、农业污染及生活污染。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区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配合)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基础上,针对重点区域及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建立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区。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加大污灌区、设施农业集中区域土壤环境监测和监管。强化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和效果评估。(区环境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区财政局配合)

  (五)保护优先,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1.优化生态安全格局

  深入落实我市“南北生态”生态空间发展战略,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积极融入京津冀空间布局,落实京津冀区域生态格局保护与修复要求,结合《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2.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1)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系统

  加大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推进重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北大港等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建设河道两侧绿化带。加大沿海滩涂、入海河口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推进大神堂湿地保护修复,建设中新生态城遗鸥公园。推广临港经济区生态湿地公园建设模式,在南港工业区开展人工湿地和生态岸堤建设。加大入海河口湿地生境的整治修复,重点在海河、独流减河、子牙新河等河口实施修复工程,开展入海河口区域的清淤和堤岸加固改造,改善河口底栖生境。(区建交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财政局配合)

  积极申报及建设国家湿地公园。积极恢复和扩大湿地面积,积极申报国家湿地公园。(区建交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区环境局、区财政局配合)

  提升湿地管护能力。落实《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在全面完成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健全湿地保护管理队伍。开展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加强北大港等重要湿地周边地区的保护宣传,提高周边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自觉保护湿地及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区建交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农委、区环境局、区财政局配合)

  (2)保护和整治海洋生态系统

  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天津大神堂牡蛎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开展大港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探索建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机制和损害赔偿机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措施,积极推进汉沽农渔业区与东南部农渔业区海上蓝色牧场建设,恢复梭鱼、经济贝类、对虾等主要海洋生物资源繁育和生长的生境。开展滨海新区盐田区域盐田湿地及北部浅海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海洋生物资源数据库,搭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环渤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推进区域海洋环境治理合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态脆弱敏感区等区域海域禁止、限制实施围填海的有关规定,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市海洋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国土局、区财政局、区环境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实施海岸线综合整治工程,通过开堤通海、退养还滩等手段恢复大神堂、马棚口等区域的自然岸线。利用海岸加固、植被护岸和构筑人工海堤等方式整治大神堂、中心渔港、南港工业区等岸段,提升海岸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大受损海域修复治理力度,重点推进天津港区等受损较重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滨海优美旅游景观建设,在临港经济区海滨浴场公共沙滩、中新生态城永定河口等岸段实施公共亲水生活岸线工程,通过构筑生态浴场、人工沙滩、人工湿地和生态岸堤等方式打造公众亲海空间。(市海洋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国土局、区财政局、区环境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3)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开展北大港湿地市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配合国家及天津市做好自然保护区监测工作。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联合督查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区农委牵头,区环境局配合)

  3.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增强绿地系统生态服务功能。融入海绵城市、下凹式绿地、低碳环保、节水集约等先进理念,多渠道扩大绿色空间。实施大绿工程和全民绿化计划,以郊野公园和街心公园建设为重点,同步抓好道路、河道、社区、村庄等绿化,改造提升公共绿地系统。提升官港、塘沽森林公园,加快建设北大港国家公园、北三河湿地公园、独流减河郊野公园和遗鸥公园。利用三角地、边角地、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开展植树绿化,建设城市休闲街心公园,积极推进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高架绿化等建筑物立体绿化,形成城市绿色休闲新亮点。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品质,增强城市“绿肺”功能和防灾避险应急储备能力,充分发挥园林绿化释氧固碳、增湿降噪、滞尘防污的生态作用。到2020年,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5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区环境局牵头,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配合)

  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按照国家要求,适时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普查,强化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管理,实施遥感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利用方式和强度。实施古树保护、植被养护、节能减排、污水处理等生态保护工程,保持山清水秀,空气怡人的生态旅游环境。景区资源保护、护林防火等工作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逐级压实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区,切实保护好风景名胜区资源。(区文广局、区农委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配合)

  4.保护生物多样性

  开展重点地区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开展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等湿地鸟类专项观测,掌握重点湿地内鸟类分布状况并提出保护对策。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及自然保护区和现存滩涂等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制定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建设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力争使自然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工作,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配合)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价值评估与管理制度研究,抢救性保护和传承相关传统知识,完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探索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加强生物资源的发掘、整理、检测、培育和性状评价,筛选优良生物遗传基因。强化野生动植物基因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林木植物种质资源库、野生花卉种质和药用植物资源库、畜禽基因库、水产种质资源基因库、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微生物资源库等。建立作物种质资源类科学实验站,建立优质种禽育种基地、特色家禽保种基地。完善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保存体系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活动。(区农委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区环境局、区财政局配合)

  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组建打击非法交易犯罪合作机制,严控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流失。(区农委牵头,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定期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已经传入和可能传入的外来植物有害生物实行监测、防控,防止其定殖、蔓延和扩散。构建外来有害生物数据库,建立外来危险检疫性植物病害监控技术平台。建立外来物种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强外来物种调查与安全管理,跟踪新出现的潜在有害外来生物,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危害严重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清除。(区农委牵头,区公安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六)全程管控,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

  强化风险源头严控。加大企业环境风险排查评估,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实施风险源企业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调查、测绘,建立风险源“一张图”可视化系统,并实现“一源一案”的风险源管理。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

  加强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等风险预警,加强石化、化工、危化品仓储等行业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管理,开展工业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控与预警体系试点建设。建立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与应急预警体系,选取典型风险源企业、临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等重化工园区建立预警监测平台。(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财政局配合)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实现环境应急的统一指挥协调、统一资源调配、统一数据管理,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水平,确保突发事故响应快。补充完善海洋污染应急设施设备,建设污染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和海上污染防治监测指挥平台,提升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区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办、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区文广局配合)

  2.强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控

  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及天津市确定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落实国家及天津市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动相关工业企业开展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落实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推动电镀企业集中入园,新建涉重企业集中入园,逐步实现涉重行业园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达到天津市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普查,基本摸清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状况。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规划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提升废铅酸蓄电池处理和社会收集能力。依托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构建全国性危险废物处置培训基地。继续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全面实施危险废物网上转移,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零排放。(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卫生计生委配合)

  提升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能力。启动新增列POPs调查,提升POPs污染防治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监测评估,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组织开展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区环境局牵头,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配合)

  加大生活垃圾处置力度。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示范推广餐厨垃圾就近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区环境局牵头,区规国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3.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对核技术应用单位监督检查,建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并定期升级,建立健全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登记备案、报告、监测、排放、解控、收贮等制度,及时掌握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转移、贮存、排放和处置等信息,确保新增废旧放射源依法及时送贮,推动已到寿期Ⅲ类及以上进口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安全隐患大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强制退役。(区环境局牵头,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局配合)

  建立区级辐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及辐射环境预警系统,实现辐射环境质量和辐射污染源监测的自动化、连续化和网络化。提升区级核与辐射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区级应急队伍。(区环境局牵头,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局配合)

  着力解决历史遗留废旧放射源退役问题。开展历史遗留的废旧放射源的退役政策研究,综合解决历史遗留废旧放射源退役问题,探索设立废旧放射源处置基金。推动废旧放射源回收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实现放射源生产、使用、处置良性循环。(区环境局牵头,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局配合)

  升级改造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配备放射性物质鉴别、分类、处理等配套设施。加大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收贮力度。升级改造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现有设施,保证库区及周边环境安全。(区环境局牵头,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公安局配合)

  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做好电磁设施环保审批和验收监测,解决好针对电磁辐射项目的公众投诉和信访事件,开展电磁污染源综合整治,开展电磁环境容量研究,对新建基站、变电站和送电线路提出规划限制要求。(区环境局牵头,区政府信访办、区行政审批局、区规划国土局配合)

  (七)深化改革,提升环境治理能力

  1.完善多元共治体系

  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各功能区、街镇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功能区、街镇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责任体系,推动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行“1+X+Y”的治污模式。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领导干部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区监察局牵头,区审计局、区环境局配合)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职责,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区组织部牵头,区环境局配合)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中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区域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进行责任追究。(区监察局牵头,区审计局、区环境局配合)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区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配合)

  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约束和激励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树立环保标杆。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构建守信激励、失信严惩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探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配合)

  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信息公开平台,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监督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行政审批局、区文广局、区司法局配合)

  2.健全环境管理相关手段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细化环境税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明确环境税收在市区两级的分配关系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协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平台建立等各项工作。(区财政局牵头,区地税局、区环境局配合)

  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转变政府资金补助方式,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补助”转变。对采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模式的项目,建立财政资金优先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政策。(区财政局牵头,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环境局配合)

  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第三方治理的政策、资金等支持力度。探索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环境基础设施、区域或流域污染治理等项目盈利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环保市场,鼓励绿色PPP项目运营商和债权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再融资。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等领域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环境局、区建设交通局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科技水平。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方案》,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完善空气、水、土壤、声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立“天地合一”的多维环境监测网络;推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升灰霾、道路交通污染等方面监测能力。力争到2020年底前,覆盖全区废水排放总量95%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科委配合)

  提升环境监督执法能力。推广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所有环境执法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推动环境保护执法全过程记录。全面推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互联网+等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实现一张网管监测、一个库供决策、一幅图统指挥,做到管理无死角,监察无盲区,监测无空白,执法全覆盖。(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提高生态环保信息化水平。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了解污染源状况。加强环境统计能力,提升环境统计数据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形成市、区、街镇乡、重点企业污染防治信息化四级联网。构建统一的“数字环保”管理体系,为环境管理、政府决策、环境信息公开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环境数据服务。(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统计局配合)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清单式”管理,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追责有据。建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成效情况、排查污染源和治理整改落实情况、监管执法处罚情况、环境污染治理问责情况四张清单,逐一对照,摸清底数,搞清原因,加快进度,落实责任,逐项整治,确保如期完成。(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配合)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对排污单位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2017年,按国家及天津市要求完成大气十条、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配合)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全面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坚持“三线一单”环境管理硬约束,强化环境准入政策指导。依据战略、规划环评,把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转化为区域开发和保护的刚性约束。深入开展战略环评,强化战略环评应用,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管制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容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在编制有关区域生态环保规划时,应充分吸收战略环评成果,强化生态空间保护,优化产业布局、规模、结构;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重点,推进空间和环境准入的清单管理。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严格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区环境局、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局配合)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业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如实申报,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要求,实行排污企业在线监测,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和异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监督检查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按国家及天津市要求,自2017年起,制订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将污染减排作为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鼓励将持续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纳入减排核算,制定实施治污减排工程,减排工程、指标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要公开曝光。(区环境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3.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提升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加快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推动监测、监察、应急、核与辐射、宣教、信息、固体废物管理等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夯实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区环境局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配合)

  提升环境保护宣教水平。搭建生态文明宣教平台,建成完备的环境教育展厅(馆),注重收集研判环保热点舆情,形成稳定的环境信息发布窗口和环境宣传教育阵地。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幼儿园、社区。鼓励、引导、支持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以及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等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区文广局牵头,区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配合)

  打造高素质环保队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使广大环保干部知敬畏、明底线,不越雷池、不触红线、勇担当、会担当。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善于发现、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环保系统思想建设过硬、作风建设过硬、廉洁自律过硬、业务建设过硬、队伍建设过硬。(区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环境局配合)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细化分解,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进度时间表,确保相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实施,力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促检查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同推进规划任务,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重点任务落实及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本方案明确的任务按要求进度推进。

  (三)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工程项目资金,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机制,建立环保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环保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以第三方治理、PPP等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领域,缓解政府一次性资金筹措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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