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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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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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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气〔2019〕5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双碳与节能

颁布日期:2019-03-18生效日期:2019-03-18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配额清缴有关工作,本市将开展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编制与报送

  请各企业按照《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和已出台的其他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的要求,于2019年3月31日(周日)前完成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编制报告时,请登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通过www.reg-sh.org主页面右下角链接点击进入),按照表式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同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于3月31日17:00前完成报送。在线提交的报告内容与纸质版报告存在差异的,以纸质版报告为准。

  二、相关要求

  1. 请各企业按要求及时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如有虚报、瞒报或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理。

  2. 企业在碳排放报告编制与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按“直报系统”中“基本信息”页载明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3. 纸质版报告受理地址: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徐婷;电话:23113963;邮编200003。

  联系人:徐婷23113963;朱毅 23115656

  技术支持:张帆 62129099-223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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