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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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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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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建质安〔2019〕47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

颁布日期:2019-04-04生效日期:2019-04-0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在监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消除各项安全隐患,严防严控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我局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将于近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抽检,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企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第三方检验检测等工作,进一步消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市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塔式起重机

  1.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销孔、连接件使用状态情况;结构件可追溯标志、产品标牌情况;液压缸保护装置及爬升结构件情况。

  2.与输电线、障碍物安全距离及两塔机间架设距离情况;塔机基础及平衡重情况;安装高度及垂直度情况;销轴及高强度螺栓连接情况;附着方案、附着装置制造及安装连接情况;吊钩、钢丝绳及制动器情况。

  3.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等安全装置情况。

  4.整机性能情况;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产品使用补充说明书》(深圳版)、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情况。

  5.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

  (二)施工升降机

  1.升降机导轨架、附墙架等主要受力构件、笼门、导向装置使用状态情况;导轨架节标识、产品标牌情况;制动器设置情况。

  2.围栏门联锁装置情况;齿轮安装固定、销轴及螺栓连接情况;附墙架及附着装置安装连接情况;层门设置情况。

  3.吊笼超速安全装置、防脱轨保护、行程开关、极限开关等安全装置情况。

  4.整机性能情况;产品合格证、防坠安全器标定试验报告等资料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塔式起重机自查表》、附件2《施工升降机自查表》。

  四、实施步骤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阶段

  即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各在建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安装和维护保养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应对照整治重点内容和《塔式起重机自查表》(见附件1)、《施工升降机自查表》(见附件2)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档备查。

  (二)监督抽检阶段

  2019年4月15日至6月30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我市在监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情况及现场情况,填写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于检查当日将企业自查表和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发送给我局具体负责部门。

  五、问题处置

  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本次隐患排查工作,认真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得到及时整改的,我局将不予处罚;对于自查未发现,而被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我局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格落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十项规定》精神,从严从重处理。

  经监督抽查,检测单位被抽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质量不合格率(检验检测质量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数量除以该检验机构被抽查起重机械总数)大于等于20%的,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业务办理、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严惩。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抽检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自查,及时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二)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如实填写现场问题,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工作时注意自身安全。

  (三)各区(含新区、合作区)及市、区监督机构要严格执法,认真总结。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和监督抽检结果对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进行责令整改、责令停工、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理;要认真做好本次检查的总结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和梳理,提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

  1.《塔式起重机自查表》

  2.《施工升降机自查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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