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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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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发〔2019〕19号

颁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安全

颁布日期:2019-11-03生效日期:2019-11-03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9〕19号

(2019年11月3日)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快建设食品安全放心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深化食品安全管理改革

  (一)落实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将食品安全列入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将1-2项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民生实事。各市党委、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各级食安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强化各级食安委办公室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落实、评议考核等职能,完善专题会议和季度会商制度。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新招录人员原则上充实到监管一线,落实激励基层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有关政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加强公安专业力量、装备建设。建立专业培训基地,开展“百千万”(即百名县级局长、千名基层所长、万名业务骨干)培训和技能比武。根据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化检查队伍建设。

  (四)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划片包联、责任到人制度,发挥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构筑横到边、纵到底管理体制。加强网格员(协管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发挥其食品安全政策宣传、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协助执法等作用。

  (五)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许可改革,实行“证照分离”,提升全程网上办理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水平。实施保健食品即时备案,建立生产许可与备案关联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环节衔接,严格现场核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专家进企业活动,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六)强化履职评议。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部门监管事权清单,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全面依法治省专项督察,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惩。

  二、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治理“餐桌污染”,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力争到2022年底取得明显成效。

  (七)开展产地环境治理行动。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和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强化重金属污染源排查及管控,加快重度污染区域退出食用农产品种植,不断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八)开展农业投入品管控行动。完善农兽药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追溯管理。实施化肥农药、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增效和兽药抗菌药治理,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规范使用行为。防治地膜污染,加快农膜回收综合利用。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分期分批淘汰现存高毒农药。

  (九)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加强粮食烘干、存储和检验能力建设,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高粮食收储安全保障水平。建设完善1个省级、16个市级、65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开展出入厂(库)和库存质量检验,探索建立粮食质量追溯制度。探索建立超标粮食处置企业名录库,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

  (十)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养殖场(户)、屠宰点和活畜交易市场为重点,开展“瘦肉精”整治。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开展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整治。推进大型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严格畜禽屠宰检验检疫,推动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电子出证制度,建立从屠宰到生产经营追溯体系。

  (十一)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持续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鼓励实施色标管理,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加强后厨卫生管理,推进“明厨亮灶”。开展食品安全“净网”行动,规范网络交易,实行线上线下联动监管。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须有实体店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提高协议收运率。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加大抽检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旅游景区和交通场所的综合治理。

  (十二)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纳入农村综合治理。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规定,严查“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翻新销售和假冒侵权。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县(市、区)政府明确农村集市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食品摊点备案职责。推动建立农村食品配送体系。

  (十三)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实施学校食堂提升工程,落实月度自查、季度检查、飞行检查、督导检查制度。推进大宗食品定点采购全覆盖,属于政府公开招标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推行食品销售者承诺和高盐高糖高脂食品风险警示制度。

  (十四)开展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查处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形式对特定消费群体进行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科学认知能力。加大对传销打击力度,做好维权服务。

  (十五)开展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严格奶牛饲养管理,规范投料、用药行为,提高原料乳质量。加强奶站、运输车标准化建设和监管,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全过程管理制度,开展自检自控自查,实现企业HACCP体系全覆盖。推动企业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鼓励使用生鲜乳加工乳制品,发展低温乳制品。

  (十六)开展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加强风险预警分析,落实“进口前”审核、“进口时”查验、“进口后”监管。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严防输入型风险,打击非法渠道进口和走私行为。加快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示范口岸和出口食品农产品品牌示范省建设,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境外路演活动。

  (十七)开展示范创建行动。深化“食安山东”建设,制定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持续开展品牌引领,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对标、第三方评价的管理机制。深化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标准,强化督导检查,完善退出机制,推进全域创建。支持市县参与国家创建活动。

  三、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十八)健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法规知识水平。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积极引进、转化、应用食品安全成果,及时将创新技术转化为先进标准。

  (十九)强化过程控制。生产经营者要积极实施食品安全先进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产品符合标准。依法开展自查评价,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采取整改、停业、召回等措施,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原料供应商现场审核,严把原料质量安全关。

  (二十)建立追溯保障体系。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食品生产企业要重点记录原辅料采购、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和销售信息,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管理平台对接。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一)强化标准引领。发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省带动作用,逐步形成覆盖食品全产业链的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及时制定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依托我省国家级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推广平台,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加大标准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强化标准跟踪评价,推广“标准+认证”模式。

  (二十二)强化全程严管。严把农业源头、粮食收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流入餐桌。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推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等手段,实现精准监管。

  (二十三)强化抽检监测。健全抽检监测计划统一、经费集约和信息共享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抽检覆盖所有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品种和各类生产经营业态。根据监管需要,省市县三级分别确定重点品种、项目。严格承检机构管理,开展抽检情况评估。加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信息通报。

  (二十四)实施严惩重处。完善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和信息共享。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食安护佳节”等整治活动,加大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治理,联合开展专项打击,保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十五)提升监管效能。实施信用监管,将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落实信用联合惩戒。实施“智慧监管”,探索大数据及可视化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推进省级追溯管理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数据可共享。实施“阳光监管”,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建立常态化曝光机制,及时公布行政审批、案件查处等信息。

  (二十六)强化风险管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健全部门会商机制,规范风险信息移交与处置。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危害因素风险评估。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培训。发挥舆情监测处置平台作用,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

  五、推进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十七)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推进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培育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建设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蔬菜),推进养殖单位进园区计划,加强海洋生态牧场综合体建设。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扶持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统防统治专业化、集约化。

  (二十八)优化产业结构。调整食品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培育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打造一批领军企业(基地、园区)。大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保障生鲜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提升活动,鼓励企业获得认证认可。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增强企业内生动力。

  (二十九)强化技术创新。将食品安全纳入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检验监测机构,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加强专业化检验监测机构建设,省级检验监测能力始终保持全国领先。

  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保障

  (三十)凝聚共建共治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配备与食品产业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资源,建立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食品安全领域。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建设科普基地和谣言治理平台。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准确客观报道。推行有奖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2035年,将山东建设成为全国食品最安全地区之一。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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