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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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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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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洪府厅明〔2020〕5号

颁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0-01-31生效日期:2020-01-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综保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市内企业复工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南昌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综保区)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相关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好本通知要求,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确保社会秩序平稳。

  三、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昌的人员,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综保区)、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逐一对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防控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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