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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铝加工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抽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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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应急厅函〔2020〕19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1-22生效日期:2020-0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铝加工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抽查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548号,以下简称《通知》)安排,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应急管理部组成9个执法抽查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广东等9个省(区)钢铁、铝加工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法抽查总体情况

  此次钢铁、铝加工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抽查工作,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执法抽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从严从实开展执法抽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钢铁、铝加工企业31家。

  各执法抽查组按照“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三位一体的模式开展执法检查,推动解决执法工作不规范以及基层执法人员能力不足等问题,指导企业如何主动辨识和消除违法行为。执法抽查共查出《通知》中明确的6类重大违法行为35项,执法抽查组为企业进行了现场讲解,并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处罚168.97万元。请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办,坚决做到彻底整改,确保实现执法闭环。

  二、查出的主要问题

  通过执法抽查发现,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效果不佳,部分钢铁企业重大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一)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除违法行为主动性差。

  一是企业对重大违法行为辨识不清。企业对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理解偏差,不能有效辨识其违法行为。如执法抽查的河北安丰钢铁公司两个炼钢厂的钢包热修区正位于连铸钢包回转台下方或紧邻钢包回转台、LF精炼炉,企业理解只要不在钢水与液渣吊运路线上即可,实际钢包热修区仍处于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未消除高温熔融金属倾覆带来的风险;广东粤北联合钢铁公司钢水吊运范围内存在多个人流物流通道,一旦发生高温熔融金属倾覆,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辽宁嘉晨集团营口钢铁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鲅鱼圈分公司均存在煤气管道用氮气吹扫后未规范断开或堵盲板的违法行为,存在煤气进入氮气管道的重大风险;辽宁托田铝业公司存在非生产性积水,广东澳美铝业公司在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围堰等紧急排放、应急储存设施,一旦发生铝液外流,存在爆炸的重大风险。二是企业“举一反三”能力差。企业对自查和执法检查仅能做到“查一改一”,“举一反三”浮在表面。如2018年执法检查发现并整改了广东粤北联合钢铁公司在电炉车间连铸平台等煤气区域内设置员工休息室的违法行为,但此次执法抽查又发现该企业在煤气区域附近设置热修员工休息室、会议室、调度室等同类违法行为;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自查出7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问题,此次执法抽查发现该集团公司及其鲅鱼圈分公司仍有未在煤气区域人员较集中场所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河北、山西、辽宁、浙江、江西、山东、广东的钢铁企业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违法行为。三是企业未能吸取同类事故教训。个别钢铁企业未能深入分析并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存在为增效益抢产量的现象。2019年5月29日,江西南昌方大特钢公司二号高炉发生煤气管道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本次执法抽查发现,该企业三号高炉炉身存在煤气严重泄漏问题,企业违规将主控室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量程上限设置为299ppm,造成无法实时反映高炉生产现场煤气实际情况,经现场检测炉身四层平台东侧数值已达750ppm以上。同属于方大集团的江西九江萍钢钢铁公司炼铁厂1080m?高炉风口平台、二层和三层平台煤气浓度长期达到500ppm以上,远超安全范围,企业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携带空气呼吸器冒险作业,侥幸心理严重。2019年10月24日,河北兴华钢铁有限公司烧结车间皮带通廊发生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此次执法抽查发现,江西南昌方大特钢公司烧结矿输送机皮带通廊采用易燃材料建设,烧结车间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皮带输送的烧结矿温度超过120℃,平均温度200℃左右,局部达495℃。江西九江萍钢钢铁公司、广东粤北联合钢铁公司也存在同样问题。

  (二)执法人员执法规范性不强,执法检查效果差。

  一是多头执法现象普遍。执法管辖权不明确,多个监管单位重复执法同一企业现象普遍存在,不符合“放管服”要求。本次执法抽查到的钢铁企业,2019年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均超过15次,但多数执法检查聚焦不够,抓不住重大风险和重大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检查不规范。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前不认真研究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实际执法检查与现场检查方案差别大;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前亮证及表明身份意识不强,使用执法规范用语不严格,执法文书规范性不够;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未使用执法记录仪,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执法人员能力不足。执法人员缺乏发现查处和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风险及违法行为能力,多数停留在检查规章制度、员工培训上,遇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和违法行为的场所、部位绕着走,造成企业重大风险和重大违法行为长期存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员工培训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也未能及时解决;企业同类违法行为屡改屡犯,执法人员屡查屡罚、一罚了之问题突出,没有做到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没有通过执法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执法检查不闭环。在企业未真正消除违法行为情况下,执法部门却出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完成了形式上的“执法闭环”,造成重大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在2018年开展的钢铁专项行动中,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发现江西九江萍钢钢铁公司吊运液渣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重大违法行为,在上报应急管理部的报告中指出“企业已订购,预计2018年10月底安装到位”,但本次执法抽查时发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员没有盯住隐患整改到位,该重大违法行为仍未消除。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确保消除违法行为。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执法抽查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此次执法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分析查找钢铁、铝加工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盯住重大违法问题的整改,确保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彻底消除,真正实现执法闭环。督促、引导企业坚守安全生产红线,避免“重效益轻安全、抢产量抢工期”现象出现,坚决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强化安全管理,提高管控能力。对执法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企业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责任到位、整改措施落地、整改结果闭环,同时要举一反三,全面梳理企业存在的同类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原因,杜绝相同类型隐患再次出现。相关企业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从本质安全入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狠抓全过程安全管理,突出重点环节关键部位,强化重大风险源头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治理,有效遏制钢铁、铝加工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规范化水平。要持续推动执法管辖权的落实,实现一家企业对应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头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继续推行“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从现场检查方案制定到执法闭环,能够准确使用法言法语,能够准确描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详细位置、情节程度及违法条款,指导企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培养执法队伍敢于较真碰硬的职业素养,增强一盯到底的决心,认真对待每次执法检查工作,盯住企业消除重大风险和重大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化解重大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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