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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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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办〔2020〕7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09生效日期:2020-04-09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9日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并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结案、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跟踪督办、总结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结案。批复的主送单位负责印发事故结案督办通知,结案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单位;
  (二)负责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
  (三)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四)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开展事故评估的要求。

  第四条  事故评估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开展工作。有关单位按照结案督办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组长原则上由原事故调查组组长担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评估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助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有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公开评估情况等工作要求。

  第五条  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具有与事故发生单位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机构)参加评估,相关职责按照评估工作方案执行,所需费用由聘请第三方机构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负担。

  第六条  评估组要如实总结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评估结论。

  第七条  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拖延滞后的,由评估组将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组要向批复事故结案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情况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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