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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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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应急〔2020〕84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6-29生效日期:2020-06-29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安环局,市局各有关处室,市安监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三考核巡查组对我市2019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规范惩戒行为,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诚信体系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是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企业事故防范能力的有力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和事故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树立“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理念,增强做好企业信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突出重点,明确纳入联合惩戒行为

  各地要对照《扬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扬安监〔2017〕183号)的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纳入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对拟纳入联合惩戒的对象,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三、归口管理,汇总报送失信企业信息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实行县(市、区)应急局、功能园区安环局统一扎口报送;市局相关处(室)、安监支队负责监管监察企业以及事故责任单位,符合失信行为条件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企业的信息进行汇总和报送。各地、市局相关处(室)要对照失信行为的情形,对2019年以来监管监察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认真梳理,举一反三,集中排查和梳理一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功能区安环局请于7月5日前将本辖区符合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企业信息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报送市应急局政策法规处。

  局危化处、基础处、综合处和市安监支队要按照6月28日局部署会的要求,于6月30日前将符合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企业信息,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报送政策法规处。

  四、完善制度,健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功能区安环局要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及时跟踪案件办理情况,指导督促科(室)、监察大队按规定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及时报送符合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对象,当月25日前,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市局政策法规处将按规定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应急厅,同时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名单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按规定做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移出工作。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的应急管理局(安环局)提出移出申请,经市应局审核验收,逐级上报,申请移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诚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景超    联系电话:0514-80597531

  电子邮箱:awbxcdcc@163.com

  附件: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doc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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