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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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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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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环发〔2020〕55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8-18生效日期:2020-09-19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提升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杭州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杭大气办〔2018〕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以下企业及经营单位:

  (一)全市范围内从事“喷漆、烤漆、补漆”的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正常经营的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企业。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烤漆、补漆等作业的经营单位。

  二、整治对象

  本通知所指VOCs污染整治是对有喷漆工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VOCs污染作业的防控治理和对“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顿。

  三、工作任务

  (一)2020年底前,全市50%以上正常经营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二)2021年底前,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四、具体措施

  (一)开展源头替代

  新建机动车维修企业所用色漆应全部使用水性环保型涂料,同时加大面(清)漆、底漆使用低VOCs排放的高固环保型涂料的推广力度;现有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2020年底前,全市正常经营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比例达到50%(家数比) 。

  (二)加强过程控制

  1.原辅材料在运输、转移、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漆桶,以减少物料挥发。

  2.喷漆过程应选用传递效率高的喷枪,喷枪传递效率应不低于50%。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废气收集处置。

  3.调漆、喷漆、烤漆、补漆作业应当在密闭空间(如喷漆房)或者设备中进行,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严禁VOCs无组织排放。

  4.应采用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方式收集VOCs废气并导入处理设施处理,并确保涉VOCs操作场所及排风筒附近无明显异味。

  5.排气管道应按照《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要求安装,标明废气走向,并在净化装置前后设置可封闭的自动及手工采样口。

  (三)深化末端VOCs污染治理

  推进汽修企业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VOCs的治理设施,正常经营的一类企业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VOCs含量的要求参照国家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限值(底色漆≤380g/L,本色面漆≤380g/L)。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参照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执行。

  (四)建立企业管理台账

  1.企业应建立设施运行和原辅料使用的基本信息台帐,并至少保存两年。

  2.企业应将废活性炭等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依法将危险废物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污染整治后,应及时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单位基本资料、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报告及废气监测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整治情况。

  五、开展试点工作

  开展区域性集中式钣喷中心建设试点。2020年底前,全市试点建设1-2个区域性集中式钣喷中心。新建集中式钣喷中心配套建设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等高效安全的处理设施。推进涂漆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整体提升,鼓励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与钣喷中心开展业务协作,促进行业涂漆作业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

  六、清理整顿“散乱污”企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涂、烤漆、补漆等作业的经营单位,以及污染较重的企业开展整治,2021年12月底前仍未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列入“散乱污”企业开展清理整顿。

  七、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按规定进行环评、废气无组织排放、未配备废气治理设施、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和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维修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并结合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专项整治要求,将整治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在日常检查中,对废气治理设施是否运行和定期维护、活性炭等物料是否定期更换、相关台账是否记录完整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违法行为抄送生态环境部门。

  (三)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推进落实力度,确保整治效果。

  八、有关要求

  1.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强化联动机制,加强指导服务,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和共享反馈制度,确保整治效果,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规范化、绿色化。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汽修企业项目审批、总量平衡、污染治理工艺选择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有效开展污染治理。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化治理等方面的监督指导。

  2.各区(县、市)要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形成管理清单,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顾泽平,电话:87238540)。

  九、本通知自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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