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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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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委办〔2020〕25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30生效日期:2020-09-30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0〕5号)要求,省安委办制定了《浙江省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浙江省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0〕5号)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持续深化硝酸铵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工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轮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排查治理,推进前两轮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发现的问题隐患深入整治到位;全面排查生产、储存液氯、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化学品和涉及硝化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深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确保重大危险源风险常态化防控机制有效运行;有效防范化解危化品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液氯企业排查治理。对照《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全面开展液氯生产、储存企业排查整治,重点检查液氯企业贮槽厂房密闭情况,泄漏报警装置与吸收系统联锁情况,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完好情况等,11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12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二)开展涉及硝化工艺企业排查治理。对照《硝化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再次核实26家涉及硝化工艺企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核实反应风险评估、全流程化学品热安全评估完成情况、自动化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及涉及硝化危险废物储存、处置情况,11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12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深度排查治理。对照《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罐区、仓库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情况,每一处重大危险源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管控责任的情况,5至6月份开展的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中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11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12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四)开展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深度排查治理。对照《硝化棉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开展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深度排查整治,重点检查硝化棉、氯酸钾、氯酸钠等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生产、储存其他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化品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治理,11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12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五)开展爆炸物品排查治理。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检查整治,重点检查超量存放、流向登记、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爆破作业情况;开展爆炸性危险化学品道路通行秩序安全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11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12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公安厅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对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等企业,以及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的港口、码头、堆场排查治理。重点检查前两轮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情况,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2020年10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10月上旬)。各地区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时间安排,启动相关工作;按照本轮专项排查治理的范围进行全面摸底,建档立账。

  (二)企业自查(10月中旬)。涉及液氯、硝化工艺、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对标对表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整改;纳入排查治理范围的其他运输、储存企业全面开展自查。企业自查要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

  (三)督导检查(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纳入排查治理范围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验证,对前期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新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督办整改。

  (四)整改提升(12月中下旬)。企业对自查和政府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查立改;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级部门挂牌督办并组织验收。本轮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完成验收、总结后,各市及省级相关部门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省安委办(联系电话:0571-81051475)。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爆炸等危化品领域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清抓好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结合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等工作,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一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排查治理工作。

  (二)强化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危废处置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工作情况实行市级“日汇总”、省级“周调度”“半月通报”。省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对工作措施不力、推进迟缓、任务落实不到位、检查督导走过场的,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液氯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2.硝化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3.硝化棉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4.氯酸钾、氯酸钠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5.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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