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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附图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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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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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15生效日期:2020-09-15

各环评编制单位:

  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率,现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附图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图件需清晰、整洁、统一、齐全、美观,字体颜色和项目轮廓需与底图颜色明显区别,便于辨识。

  二、各类图件要求

  环评文件需附的主要图件有:编制主持人勘察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项目四至图、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车间主要设备布局图、环境功能区划图、环境敏感区分布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现状监测布点图(如有)、环保设施及排污口分布图。各类图件要求如下:

  (一)编制主持人勘察现场照片: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手持《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在具有代表性的项目现场的正面照片,标注拍摄日期。

  (二)地理位置图:应采用市和镇行政区划图,项目位置局部放大,尽量呈现主要交通干道、水系、山体、公园、绿地等地标性较强元素,禁止制成四至图的效果。

  (三)项目四至图:采用最新卫星图片或无人机高空俯视图片,无遗漏地标示四临敏感点、企业、道路及道路对面目标的全称;应框示四至目标的范围;备写敏感点方位、距离、建构筑物层数等信息。

  (四)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采用最新卫星图片或无人机高空俯视图片,标示评价范围;无遗漏地标示敏感点序号或名称、轮廓、距离等,并附敏感点信息一览表(含序号、名称、类型、距离等信息)、风玫瑰图。涉及大气环境影响的,需明确厂界500米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保护目标的名称、与建设项目厂界(排放源)位置关系。涉及声环境影响的,需明确厂界50米至20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废水间接排放的,无需调查水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须标注方位、厂区或建筑物主要尺寸、楼层及高度、危废暂存设施、事故应急池、环保治理设施、排污口位置、各层平面布置图(涉及多楼层的)。

  (六)环境功能区划图:按环境影响要素相应提供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图、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声环境功能区划图,在图上标注项目位置、轮廓(应采用政府部门正式发布的环境功能区划图)。

  (七)环境敏感区分布图:项目200米范围内涉及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需提供项目边界与环境敏感区边界的叠图;项目直线5千米范围内有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需提供环境敏感区与项目位置关系图。

  (八)污水排放去向图:废水进入污水厂的项目,提供项目与污水厂位置关系图、区域污水管网分布图。废水进入自然水体的项目,提供水系图、废水排水路径图,明确废水排放走向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具体位置。

  (九)土地利用规划图:标注项目位置、轮廓。

  (十)项目现场照片:改、扩建项目,以及“未批先建”项目需提供各车间、污染防治设施、排气筒/排放口、原料仓、化学品仓、储罐区、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现状照片(照片以拍摄内容命名);项目四至、近距离敏感点现场照片。

  注:不需设专项评价的报告表项目,可以不提供上述(六)、(七)、(八)的图件。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有关要求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按我局受理环评时间开始算)。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提出额外要求的,需结合有关技术规范从严执行。

  (二)如能清晰反映有关内容,相关图件可以合并;位于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内且选址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相关图件可以按报告表项目简化,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等图件可以不另行提供。

  (三)我局将严格审查有关图件,发现弄虚作假、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错误、隐瞒现状情况、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等违规情形,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予批准环评文件,并进行通报批评和信用记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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