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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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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颁布部门: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0-10-20生效日期:2020-10-20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并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8月27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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