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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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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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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建科函〔2020〕82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11-13生效日期:2020-11-13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促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停止开展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设计标识评价工作。发文之日起,我省不再受理任何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项目。前已经受理的设计标识评价项目(以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中注册并审核通过为准),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当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评审,并公示公告完毕。

  二、积极推动新国标项目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新国标设计和建设,并申报标识。绿色建筑新国标评价标识申报相关资料格式文本可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下载。

  三、加强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各环节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修改完善现行规定,平稳顺利做好停止设计标识评价后的相关工作。一是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和施工过程监管。要大力宣传贯彻《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 15-201-2020)(以下简称《设计规范》),2021年1月1日起,绿色建筑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施工过程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规范》的管理;二是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要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查验;三是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绿色建筑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引导项目申报运行标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科技信息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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