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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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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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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为规范湛江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有关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指南(试行)。

  本指南所称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结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确定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入海排污口设置按权限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二、受理范围

  湛江市管辖海域内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军事禁区除外)的备案申请。

  三、受理条件

  1、向海域设置入海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单位及其他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2、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水动力条件等要求,并经科学论证可行。

  3、入海排污口各类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省、市以及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同时满足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水质)。

  四、申请材料的审核

  1、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湛江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3、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含论证分析、入海排污口位置示意图、水质监测报告、所在地利益相关团体意见、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其他科学论证的佐证材料),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有关内容)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已经包含了入海排污口设置有关内容的,经环评文件专家组评审同意,无需单独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入海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导则、规范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建设项目入海排污口周边海域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环境影响、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针对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区划、规划的符合性,所在海域海水动力条件等是否符合排污口设置条件进行论证,明确给出建设项目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对周边海域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格式不规范的,告知建设单位补齐申请材料。

  2、备案:经办科室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征求入海排污口所在地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或者直属单位的意见后,对符合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情形的,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情形的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的意见。

  3、办结:将办理结果送达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办结,由环保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或者通过邮寄等其他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附则

  本指南所称入海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近岸海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统称入海排污口设置。

  在国家、省出台相关的入海排污口备案制度或相关规定后,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书.docx

  附件2:湛江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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