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办气候〔2021〕9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28生效日期:2021-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为准确掌握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的相关数据,夯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完善配额分配方法的数据基础,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现将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为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的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发电行业的工作范围应包括《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

  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不纳入本通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及有关支撑材料,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见附件2),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e.gov.cn)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工作。考虑到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发电行业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线上填报。

  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填报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

  (二)组织核查。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填写核查数据汇总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核查数据汇总表请加盖公章后报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其中,发电行业的核查数据报送工作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的核查数据报送工作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报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和相关材料。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我部报送本行政区域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参照《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528号)要求,报送新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系统开户申请表和账户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度的配额核定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额的清缴履约工作。

  (五)监督检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日常管理,重点对相关实测数据、台账记录等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对未能按时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并责令其及时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工作。我部将对各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等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典型问题进行公开。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地方应落实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所需经费,争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监督管理队伍、技术支撑队伍和重点排放单位的能力建设。

  就上述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可通过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114.251.10.23/China_ETS_Help_Desk/)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应对气候变化司刘文博

  电话:(010)65645641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信息平台登录技术支持)齐硕、王日辉

  电话:(010)84757220

  环境发展中心(发电行业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咨询)张杰、周才华

  电话:(010)84351838、84351852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其他技术咨询)于胜民

  电话:(010)82268461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8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应对气候变化白皮书》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5年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应对气候变化白皮书》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