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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主城区危化品无储存经营企业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主城区危化品无储存经营企业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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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应急〔2021〕42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1-03-26生效日期:2021-03-26

邗江区、广陵区应急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环局:

  当前主城区危化品(无储存)经营企业布点多、经营分散,储存、运输风险管控难度大,为防范各类危化品事故的发生,市应急管理局集中开展危化品(无仓储)经营企业经营状况摸底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各地应全面梳理本辖区内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的企业名单,不包括已在市危化品安全监管平台填报信息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和加油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对每家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是否发生变更,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是否一致,经营方式、许可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二、摸清底数。各地乡镇(街道)在排查过程中,应检查企业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发证条件;核查每家企业的经营台账(经营品种、年销售量、发货地点、主要客户),填写《扬州市危化品(无仓储)经营企业摸底排查表》(附件);4月30日前,将《摸底排查表》报送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抽查督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乡镇(街道)排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5月底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各地摸底排查和抽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比例不低于10%;对底数不清楚、排查走过场的县(市、区)及乡镇将予以通报。

  四、严格执法。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请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整理汇总摸底排查情况,5月底前将《摸底排查表》以及工作小结报送市局。

  联系人:季鹏程,联系电话:0514-82228329,邮箱:891362756@qq.com。

  附件:扬州市危化品(无储存)经营企业危化品储存量摸底排查表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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