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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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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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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府函〔2021〕308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1-11-29生效日期:2021-12-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5年2月23日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5〕16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标准,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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