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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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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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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1-12-29生效日期:2022-01-29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以下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2年5月1日起,在本市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际生产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采取措施保证生产一致性,并对新生产机械(柴油机)进行达标自查。在本市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二)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在机械出厂前,将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

  (三)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管理平台登记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配合用户做好机械信息登记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宣传通稿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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