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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2022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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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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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大气函〔2021〕62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1-12-31生效日期:2021-12-31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43家单位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2022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见附件1-3)。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和使用配额规定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等经营活动。

  附件:1.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表

  2.2022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表

  3.2022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核发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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