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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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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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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气候〔2021〕97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1-12-29生效日期:2021-12-29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和推动年度履约,积极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现将我市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额总量

  根据2021年天津市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要求和经济增长预期,确定我市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0.75亿吨,其中政府预留配额比例为6%。

  二、配额分配方法

  2021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历史强度法

  建材、造纸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配额=2021年产品产量×基准年的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考虑疫情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基准年为2019年和2020年单位产品碳排放量较大的年份,控排系数为0.98。

  (二)历史排放法

  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有色、矿山、食品饮料、医药制造、农副食品加工、机械设备制造、电子设备制造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配额=基准年的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考虑疫情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基准年为2019年和2020年碳排放量较大的年份,控排系数为0.98。

  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若基准年生产不足6个月,履约年正常生产,可申请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三、配额发放

  企业2021年度配额分两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按照纳入企业2020年度履约排放量的50%确定。第二批次配额待2021年度碳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碳核查结果,综合考虑第一批次配额发放量等,多退少补进行核发。

  四、配额清缴

  (一)为降低纳入企业因配额缺口较大所面临的履约负担,在配额清缴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其值为纳入企业2021年度履约排放量的20%,即当纳入企业配额缺口量占其履约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履约排放量。

  (二)纳入企业因启用新增生产设施产生的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排放量,也不发放配额。待新增生产设施投产运行一个完整自然年后,于下一年度发放配额并按要求履约。新增生产设施是指纳入企业2021年1月1日后正式投产运行,已生产出合格产品并具备独立计量核算及统计条件的设施。

  (三)利用抵销机制,根据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规定执行,且引入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至少50%来自京津冀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履约期内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纳入企业,执行全国碳市场相关规定,不再承担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义务,对其获得的2021年度天津碳市场配额予以收回。

  (二)已退出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其登记注册系统账户自动转为非纳入企业账户,账户变更后剩余配额可继续使用。

  (三)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应提高碳排放管理能力,积极完成碳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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