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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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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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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21〕101号

颁布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21-12-31生效日期:2021-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问题。202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允许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为深入落实《意见》要求,加强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现就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推进工作应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支持行业发展,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规范企业用工,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并参加社会保险,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三是创新工作方式,适应行业特点简化优化流程,提升保障效能;四是兼顾市场公平,统筹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鼓励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

  二、参保范围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三、计缴方式

  (一)费率核定。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快递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具体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适时浮动调整。

  (二)缴费基数。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在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完成后,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推进网上办、掌上办。

  五、完善待遇支付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抓紧与邮政部门共同对各类快递企业和网点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

  (二)压实企业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并将各快递企业及其基层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中国快递协会、各省(区、市)快递协会及各快递企业官网公示。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保障快递员工伤保险权益,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同时注重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不断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

  (四)做好宣传评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网点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邮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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