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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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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22〕29号

颁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6-09生效日期:2022-06-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湘潭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2.3 专家组

  3.能力建设

  4.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2 预防预警行动

  5.巡查防守

  5.1 巡查防守机制

  5.2 巡查防守行动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行动

  6.3 应急措施

  6.4 应急处置

  6.5 信息报送及发布

  6.6 响应调整或解除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32

  8.1 工程保障 33

  8.2 物资保障

  8.3 队伍保障

  8.4 通信保障

  8.5 经费保障

  8.6 预案保障 35

  9.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2 监督检查

  10.责任追究

  11.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36

  11.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防汛减灾救灾工作要求,有效防御洪涝灾害,防范和化解超标准洪水等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试行)》《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救结合等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街道)”]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区域防汛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湘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及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市防指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城管执法工作、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湘潭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湘潭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供销合作总社、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团市委、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防指应根据人事异动和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市防指设秘书长一名,由市防指任命。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2.2.1 市防指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工作;拟订全市防汛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洪水防御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并组织指挥全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2 市防办工作职责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防汛会商和日常调度;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情、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防汛预警预报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汛形势;统筹协调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做好对外公开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做好防汛相关舆情应对处置;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发改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做好有关防汛工程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安排和国省预算内防汛资金争取工作;指导防汛规划编制;根据市级防汛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制定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市防指有关物资调令;积极协调、争取国、省防汛物资;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县级教育部门及市直学校(含幼儿园)防洪保安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县级教育部门及市直学校(含幼儿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和解决饮水困难措施的落实以及停课期间的线上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科技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指导、协调重大防汛抢险救灾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抢险救灾科学技术研究,协调市防指相关部门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工信局:负责本系统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援期间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和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防汛抢险救灾秩序;依法打击偷窃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破坏防汛与灌溉工程设施、对防汛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群众撤离和安全转移;负责做好紧急防汛期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协同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和指导防汛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申报和组织筹集防汛抢险救灾和修复水毁水损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专项资金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较大及以上或跨县级行政区域因洪涝灾害造成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和协调洪涝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及水环境质量的应急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并督促城区落实内涝防治工作、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防汛安全运行;督促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指导城区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涝排渍抢险工作;指导城市危旧房屋监控、巡查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防涝排渍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国有直管公房、政府投资公租房受淹群众和危房内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及危房加固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运输畅通,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根据市防指安排,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和实施道路公共交通运输及水上交通管制;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洪涝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和有关江河超标准洪水预案,按程序报批并参与实施;负责水库、山塘的巡查,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防御;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农业防汛救灾和灾后农业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帮助灾区调剂种子、种苗及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业技术指导;配合做好有关机械设备的调度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与供应工作;协调防汛抢险救灾所需成品油的调运和供应;按照有关预案要求,督促储油点的防汛安全转移等相关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督促、指导县级文旅广体部门落实山洪灾害防治相关措施,确保预警广播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指导本系统开展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指导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合理设置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协助做好汛期重大涉旅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防止、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及时准确地向市防指提供受灾地区的医疗救治、卫生消毒、医药发放、疫情防治等信息;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的指示、命令;会同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落实防汛预案和措施;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做好林区汛期漂木的管理、处理工作;紧急防汛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指导和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国资委:负责做好本系统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督促出资企业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落实防汛抢险救灾责任,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宣传、自查、演练和各项防范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管系统防汛工作的调度与协调,组织相关防汛救灾物资储备;督促灯饰电路安全运行排查,指导和督促照明设施突发事故的处置;指导和督促市政部门、灯饰部门、桥梁部门、各城市区(园区)环卫部门做好积水退后淤泥和垃圾清除工作以及城市道路、地下人行通道排渍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督促户外广告业主单位做好汛期广告牌破损、倒塌等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指导和督促市园林部门做好所辖沿江风光带积水退后淤泥和垃圾清除工作,汛期恶劣天气造成的树木倒塌、公共设施损坏等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防汛抢险救灾紧急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国、省委托和湘潭市规定的有关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负责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所辖工程防汛救灾、防洪调度、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剂、水毁水损工程修复工作及所辖灌溉设施维修、保养、管理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团市委:负责督促和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防汛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防汛救援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气候分析资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开展递进式预警服务和预警信息精准靶向发布;指导督促县级气象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水文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湘江、涟水、涓水流域的雨情、水情测报;负责高洪水位时水情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提供洪水预报;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执行市防指的调度令;负责供区范围内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保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湘潭军分区官兵和民兵应急队伍执行抢险救灾、营救人员、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负责协调部队支援湘潭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武警湘潭支队: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支援湘潭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执行抢险救灾、营救人员、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通信企业做好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协调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气象、水文等单位的通信畅通,优先保障防汛、气象、水文通信信息传递;督促落实防汛各项通信优惠措施;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红十字会: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开展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湘潭火车站: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掌握并提供铁路桥梁及重要路段的防洪能力等基本情况及水毁工程基本情况;负责紧急防汛期间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件确认及上报;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专家组

  市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能力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着力推进以“1333工程”为核心的防汛能力建设工作(即: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做实水库、堤防和蓄滞洪区三个防汛抗旱能力硬件基础;提升预测预报预警、水库调度和巡库巡堤巡塘查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个防汛抗旱软件基础;增强应急预案应急力量和应急救援三项防汛抗旱能力实力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护好人民美好生活和高质量发展底线。

  4.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1.1 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地质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同级防指报送信息,作为各级防指指挥决策依据。

  4.1.2 各级防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收集、研判和报告工作。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各级防指要求,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超警戒水位及以上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警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实时雨情、水情信息和最新洪水预警预测预报情况。

  (2)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并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根据实时雨情、水情信息和最新气象预测预报情况,水文部门应及时更新洪水预测预报,水利部门应及时更新洪涝灾害防御预警,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4.2.2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时,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准备工作。水利部门负责雨水排涝泵站的调度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水泵站的调度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及地下人行通道排渍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避灾。

  4.2.3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1)山洪、地质灾害可能发生地区应根据山洪、地质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规划、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加强监测和会商,将各类监测预警信息实时传输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平台,并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有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应组织编制辖区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分别绘制辖区山洪和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辖区内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点及范围,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转移方案等,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做好技术支持。

  (3)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应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等措施。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要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暴雨预警、防汛指令,加强24小时巡查防守。一旦发现险情征兆,果断转移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重要信息。

  4.2.4 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气象部门预测部分地区将发生大暴雨、台风等极端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同步报告同级防指。有关地方防指应迅速组织会商研判,加强24小时巡查防守,防范灾害风险,要视暴雨预警、内涝积水等情况,果断关停隧道、下沉式立交、地下车库、地下大型综合体等地下空间和严重积水路段等危险区域,必要时采取停工、停学、停运、停业、停航、紧急转移等避灾措施,同时向上级防指报告。

  5.巡查防守

  5.1 巡查防守机制

  5.1.1 巡查防守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同级防指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分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5.1.2 堤防、水库和山塘等防洪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划分巡查防守任务和区段,并报同级防指确定。当地防指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巡查防守队伍,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划定任务和区段将巡查防守队伍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

  5.1.3 堤防、水库、山塘等防洪工程日常巡查防守工作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当堤防水位将达到警戒水位时,按照划定的巡查防守任务和区段由县级防指组织队伍实施巡查防守。当堤防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市级防指组织相应队伍加强巡查防守,并视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5.1.4 各级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巡查防守督查工作。

  5.2 巡查防守行动

  5.2.1 巡堤查险要做到早发现、不遗漏,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防守的方式进行。对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堤防附近洼地、水塘、山塘等易出险区域,要扩大查险范围,并加强巡查力量,必要时应24小时不间断巡查。

  5.2.2 巡堤查险应做好记录,建立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2.3 巡查单位和队伍发现险情后要立即向本级防指和管理单位报告。各级防指和管理单位要及时科学果断处置,严防风险转化为事故、小险演变成大险。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汛情发展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6.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Ⅳ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过去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区间;

  (2)湘江湘潭控制站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并将超过警戒水位,堤防等防洪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3)遇设计标准内洪水,小Ⅰ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多座小Ⅱ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Ⅱ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将有可能危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单个县市区(园区)或单个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5)气象部门发布可能影响湘潭市的高强度、大范围、可能致灾的暴雨预警。

  6.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Ⅲ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过去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200毫米以下区间,或预计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湘江湘潭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堤防等防洪工程出现较大险情;

  (3)气象部门发布可能对湘潭市造成较严重洪涝灾害的强热带风暴、台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

  (4)遇设计标准内洪水,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多座小Ⅰ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Ⅰ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将危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单个县市区(园区)或单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6.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Ⅱ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过去24小时降雨量达到200毫米以上250毫米以下区间,或预计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万亩以上堤垸或城市重要堤垸将出现溃垸性严重险情;

  (3)湘江湘潭控制站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水文部门预报水位仍将上涨;

  (4)气象部门发布可能对湘潭市造成严重洪涝灾害的强热带风暴、台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

  (5)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且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单个县市区(园区)或单个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6.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Ⅰ级响应:

  (1)超过50%的自动雨量站点,过去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预计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湘江湘潭控制站水位超历史实测最高水位,且水文部门预报水位仍将持续上涨;

  (3)气象部门发布可能对湘潭市造成特别严重洪涝灾害的强热带风暴、台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且湘江湘潭控制站水位已超过保证水位;

  (4)大型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严重危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标准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严重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城市堤垸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危及城市防洪安全;

  (7)单个县市区(园区)或单个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死亡(失踪)30人以上。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响应行动

  市防指根据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等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下可越级启动。

  6.2.1 Ⅳ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办副主任在岗带班,增派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情况,适时向市防办负责人报告。市防指各相关成员单位安排相应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其中,水利、自然资源规划、气象、水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防汛关键部门要安排领导在岗带班值守。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根据汛期发展变化,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市防指各相关成员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按职责分工指导县市区(园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市防指副指挥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有关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加强对堤防和沿堤设施的巡查,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及时关闭闸门和开启排涝设备,有关堤垸防指负责人和水利工程设施防汛责任领导到岗到位,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6.2.2 Ⅲ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指副指挥长在市区内带班,市防办主任在岗带班值守,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业人员参与防汛联合值班。市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值班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情况,随时向市防指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根据汛情发展变化,随时召开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强化汛情、险情、灾情监测和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并调度督导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送市防办。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应急、文旅广体、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湘潭军分区、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集结待命。市发改委按照市防指指令做好市级防汛物资出库和运输准备。

  (4)应急调度: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市防汛责任领导到岗到位,市防指迅速核实相关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步报告省防指。必要时,请求省防指给予技术、物资等支持。市防指立即组织专家分析汛情,提出抗洪救灾工作建议。市直相关单位根据市防指指令开展24小时全天候巡堤查险,各堤垸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常备队上堤,预备队、抢险队需做好随时听候调遣的准备。市防指随时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财、物的实时调度。督促各县市区(园区)防指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各县市区(园区)防指随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

  6.2.3 Ⅱ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指副指挥长24小时在岗带班,市防办负责人坚守岗位。从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成立监测预警、灾险信息、情况综合、专家联络、物资调度、队伍调度、水工调度、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组,按要求做好指挥调度保障工作。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根据汛情发展变化,随时召开防汛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强化汛情、险情和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并督导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防指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农业农村、文旅广体、卫生健康、教育、城管执法、电力等部门派出由责任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上交通管制。武警、消防救援、民兵和其他专业抢险队伍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派出督导组赴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督导防汛抗灾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市防指指挥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市防汛责任领导率工作组赴所联系的县市区(园区)及重要堤垸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市防指迅速核实相关情况,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等调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告省防指。必要时,请求省防指给予技术、物资等支持。加强江河、水库、堤垸、涵闸等防洪工程调度,加强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等工作。必要时,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指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并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及其他必要紧急措施。接受省防指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防汛救灾具体工作。

  6.2.4 Ⅰ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24小时在岗带班,市防办负责人坚守岗位。市防指及成员单位要继续加强值班值守力量。

  (2)防汛会商与组织:市防指随时召开防汛会商或专题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各县市区(园区)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报告我市洪灾情况,争取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器材等支持。动员武警、消防救援、民兵和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

  (3)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派出督导组赶赴各县市区(园区)督导防汛抗灾救灾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抗灾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及时调配抗洪救灾应急资金。水利部门及时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全力做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指挥调度。应急部门牵头开展各地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查灾、核灾工作,并协助做好灾情发布及上报衔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市防指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辟防汛应急专用通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分别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紧急避险转移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宣传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湘潭军分区、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组织兵力奔赴灾区进行抗洪抢险救灾。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开展好本系统本行业防汛救灾相关工作。

  (4)应急调度:市委书记、市防指指挥长实行AB角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决策,市防汛责任领导率工作组赴所联系的县市区(园区)及重要堤垸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市防指迅速核实相关情况,根据灾情、险情等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设备等调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告省防指。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兵力、设备、技术和物资支援。市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适时加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的调运力度,加强水库调度,全力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可请求省防指协调做好大型水库和湘江干流分蓄洪的综合调度工作。接受国家防总、省防指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防汛救灾具体工作。

  6.3 应急措施

  6.3.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控制站水位在警戒水位以下时,由各县市区(园区)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2)当江河控制站水位在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之间时,各级防指应密切关注水文、气象信息,各防汛责任单位根据市防指统一调度,迅速到岗到位,县市区(园区)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重点检查险工险段及穿堤建筑物,及时消除发现的险情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各堤垸管理单位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堤乡镇(街道),组织低洼受淹地带、低矮岸边群众转移,重点堤防抢险队伍应上堤防守。

  (3)当江河控制站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各级防指副指挥长靠前指挥,各级防指向上级防指实时汇报。各级堤防责任单位开展24小时全天候巡堤查险,做好重要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抢险。

  (4)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园区)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措施顺利实施。

  6.3.2 渍涝灾害

  当地方发生渍涝灾害时,根据当地防指统一调度,各成员单位应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现险情或接到灾害预警预报后,实行逐级通知,由县市区(园区)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易涝地区居民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涝准备、避灾转移工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调度排涝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请求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援。具体排渍措施如下:

  (1)当外河水位超过垸内水位时,关闭低排闸门,启动排涝泵站设施排水;

  (2)当垸内普降暴雨,外河水位又较高时,采用高水高排方案,即在主要撇洪渠上游拦截径流至撇洪渠,向湘江排涝;

  (3)当垸内普降暴雨,外河水位很高,内涝严重时,启动临时机械设施,向湘江排渍。同时,市防指向大型厂矿发布城市渍水限排指令。

  6.3.3 山洪、地质灾害

  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指负责,水利、自然资源规划、气象、水文、文旅广体、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通过专业监测设备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测,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都应明确灾害信息员,一旦发现险情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预警信息,按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规定的路线和地点快速转移和安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必要时,可请求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援。

  6.3.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有关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报告市防指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有关县市区(园区)防指负责指挥调度。有关县市区(园区)防指要迅速组织人员转移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及时组织封堵溃口,市防指应立即派出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6.4 应急处置

  6.4.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有关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立即向上级防指报告。

  6.4.2 出现灾情险情后,有关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抗洪抢险专业队实施。

  6.4.3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应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4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导致的急需安置的灾民,有关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防指应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6.5 信息报送及发布

  6.5.1 洪涝灾害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和防指是洪涝灾害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各级各部门接到洪涝灾害事件报警后,应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公民和组织发现各类灾险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防指或有关部门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或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6.5.2 接到洪涝灾害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防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逐级如实向市防指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6.5.3 各级应急、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发改、电力、铁路等部门应及时准确向同级防指报送部门备汛工作开展、度汛隐患排查整改、水工程调度、险情及抢险处险、应急力量备勤调度等情况。

  6.5.4 各级防指应按照《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湘潭市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洪涝灾害事件后,事发地党委和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事发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涉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应第一时间主动发布信息。

  6.5.5 信息发布工作由属地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必要时由上级宣传部门统筹协调。铁路及特殊敏感行业领域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宣传部门应加强工作对接。

  6.5.6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5.7 未经市防指批准授权,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人数、责任追究等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6.5.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6.5.9 宣传、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统筹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6.6 响应调整或解除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湖干流控制站水位下降,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其他应急响应条件向好发展,经市防指会商研究决定或按照有关报请程序决定并宣布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直至解除响应。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各级防指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对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各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7.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1.3 市、县市区(园区)按有关规定,对抗洪抢险救灾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抗洪抢救公众生命财产牺牲人员依法予以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追认烈士手续。

  7.1.4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有关单位按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7.2 总结评估

  市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的,由应急部门牵头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8.应急保障

  8.1 工程保障

  8.1.1 汛前,各级应急、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电力、铁路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矿山、尾矿库、水利工程、城市排涝工程、交通干线、电力设施等重点防范目标的度汛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8.1.2 各级防指督促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在紧急防汛期,各有关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及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指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物资保障

  8.2.1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强化防汛抢险物资储备。

  8.2.2 各级防指应按有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8.2.3 防汛抢险救援物资调度应坚持“先近处后远处”“先库存后外购”“先本级后上级”的原则,由各级防指按照管理权限统一调度。必要时,由市防指申请国家防总、省防指紧急调援。

  8.2.4 各级防指在汛前要落实好防汛物资调度预案,明确储备单位、可调数量、运载车辆、行驶路线、人员配备、联系方式等;在重要防守目标附近提前预置防汛抢险物资,结合通航通行条件,科学做好“以车代仓、以船代仓”准备工作。

  8.3 队伍保障

  8.3.1 各级防指要推进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8.3.2 市防指要建立与湘潭军分区的联络机制,加强灾情信息通报、灾区情况勘测、应急物资和力量投送、现场救援协同等方面联动,健全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应急联动,将有关施工抢险队伍纳入防汛专业应急抢险力量体系,加强共建共训共练,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8.4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8.5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市财政局应联合市防办向省财政厅、省防办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资金,按规定提出防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8.6 预案保障

  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防汛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应急、文旅广体、气象、水文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城市排涝、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防洪、水利工程防洪、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9.监督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防指要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9.2 监督检查

  市防办、市应急局要会同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办、市应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完善本预案。

  11.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40

  2.3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预案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监督检查

  8.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救灾措施,提升抗旱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工作科学性、主动性,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救结合等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街道)”]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湘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及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为市防指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城管执法工作、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湘潭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湘潭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供销合作总社、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团市委、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湘潭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防指应根据人事异动和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市防指设秘书长一名,由市防指任命。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2.2.1 市防指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抗旱工作;拟订全市抗旱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指挥全市抗旱;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2 市防办工作职责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3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抗旱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抗旱形势;统筹协调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做好对外公开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做好抗旱相关舆情应对处置;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发改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做好有关抗旱工程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安排和国省预算内防汛资金争取工作;指导抗旱规划编制;根据市级抗旱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市防指有关物资调令;积极协调、争取国、省抗旱物资;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县级教育部门及市直学校(幼儿园)防旱保安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县级教育部门及市直学校(幼儿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和解决饮水困难措施的落实;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科技局:协同市防指相关部门开展抗旱救灾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重大抗旱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抗旱科学技术研究,推动抗旱科技进步;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工信局:负责本系统抗旱救灾工作,负责抗旱救灾期间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和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抗旱救灾秩序;打击偷窃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破坏抗旱与灌溉工程设施、造谣传谣旱情等违法犯罪行为;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协同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指导抗旱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协同申报、组织筹集抗旱救灾和抗旱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抗旱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配合抗旱工程征收或征用,以及抗旱救灾用地审批办理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较大及以上或跨县级行政区域因旱灾害造成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指导协调灾害易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及水环境质量的应急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并督促城区落实旱灾防治工作、城市公共供水和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抗旱安全运行;督促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抗旱救灾工作,为抗旱救灾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根据市防指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旱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抗旱救灾和灾后农业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帮助灾区调剂种子、种苗及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业技术指导;配合做好有关机械设备的调度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调运与供应工作;协调抗旱救灾所需成品油的调运和供应;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督促、指导县级文旅广体部门制定相关措施,确保预警广播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防止、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及时准确地向市防指提供受灾地区的医疗救治、卫生消毒、医药发放、疫情防治等信息;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应急局:承担市防办日常工作,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的指示、命令;会同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抗旱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干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落实抗旱预案和措施;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林区抗旱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国资委:负责做好本系统抗旱救灾工作;督促出资企业做好抗旱救灾工作,落实抗旱救灾责任,开展抗旱救灾宣传防范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管系统抗旱工作的协调与调度,组织相关抗旱救灾物资储备,做好高温干旱季节城区绿地抗旱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广播电视台: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抗旱救灾的紧急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国、省委托和湘潭市规定的有关抗旱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负责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协调和调度所辖灌区抗旱供水等工作;负责所辖灌溉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团市委:负责督促和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抗旱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抗旱救援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量和气候分析资料等,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水文局:负责监测河流水情变化形势,及时提供相关河流水文数据和土壤墒情,做好干旱预测分析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执行市防指的调度令,保障抗旱救灾电力供应和应急救灾现场临时供电;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民兵担负抗旱救灾及其他重大任务,协调援潭部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武警湘潭支队:根据抗旱需要,负责协调武警官兵支援湘潭抗旱救灾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抗旱需要,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实施抗旱救灾,及时组织人员及送水车辆解决旱区人畜饮水困难;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保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气象、水文等单位通信畅通,优先保障抗旱、气象、水文通信信息传递;督促落实抗旱各项通信优惠措施;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红十字会: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开展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湘潭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专家组

  市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级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灾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旱情监测网络和灾情统计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旱情、灾情,研究绘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干旱发展情况,按照预警级别发布本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较大干旱预警信息应向市防指报告后进行发布。

  3.2 预警行动

  3.2.1 蓄水保水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涵闸等利用雨洪、过境水源,适时适度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办法。

  3.2.2 水源调度

  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抗旱供水方案,加强水源管理。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根据省防指对水府庙水库的调度方案,制定韶山灌区配水方案,在灌溉供水高峰期保证各测站交接水位。

  3.3 信息报告

      3.3.1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以及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3.3.2 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指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旱情、灾情。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即固定每周三上报相关旱情;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即固定于每周一和周四上报相关旱情;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相关旱情。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气象、水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同级防指报告。

  3.3.3 市防指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经综合研判后,及时将重要情况向省防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根据旱情发展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IV级。

  4.1 响应分级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Ⅳ级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2)局部小支流出现断流,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3)饮水困难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Ⅲ级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2)涟水、涓水的主要支流出现断流,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3)饮水困难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Ⅱ级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60%,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2)饮水困难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4.1.4 I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I级响应:

  (1)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60%以上,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2)饮水困难人数达到15万人以上,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市防指根据旱情、灾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可越级启动。

  4.2.1 IV级响应行动

  市防办负责人主持抗旱会商;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预报;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组织沟渠清淤,保证输水畅通;启动有关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水利工程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市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其他有关措施。

  4.2.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分析;向省防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行动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制定作物抗旱灌溉和临时性人畜饮水困难区域应急送水方案;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及时修复、启动抗旱供水设施投入灌溉;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及应急送水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对本市境内水库实施应急调度,启用部分应急备用水源地,向城市供水;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下拨抗旱应急资金;市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其他有关措施。

  4.2.3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分析发展趋势。必要时,市防指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抗旱期;市防指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深入一线督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请求下拨抗旱经费;统一调度和管理抗旱骨干水源,重点保障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压缩生产性用水;组织应急性打井、挖泉,开建蓄水池、输水渠,开展跨流域应急调水;组织消防、城管和有关应急力量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人工应急送水,要求抗旱服务组织加强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企业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泳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工业污水排放;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市防指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市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其他有关措施。

  4.2.4 I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作出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在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时,接受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市人民政府召开紧急抗旱救灾专题会议,全面部署落实抗旱救灾工作;向省防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申请特大抗旱经费;重点保障严重干旱灾区人畜饮用水安全,积极开辟新水源;动员全市力量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抢抓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泳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继续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继续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市防指加紧调拨抗旱救灾物资;市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其他有关措施。

  4.3 应急处置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调配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各级防指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相应职责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时,市防指要及时处置,加强统一调水管理,按照调度权限做好辖区内和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相关工作,及时补充供水水源。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公众储备应急用水,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稳定市场和人心;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用水供给;调集力量开展应急送水,保证医疗机构、消防、学校等重要行业用水,必要时学校可实行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由属地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必要时由上级宣传部门统筹协调。铁路、民航及特殊敏感行业领域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宣传部门应加强工作对接。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市防指批准授权,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人数、责任追究等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统筹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4.5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时,由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卫生防疫、生产恢复等工作。

  5.1.2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按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5.2 总结评估

  市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的,由应急部门牵头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级防指按照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抗旱救灾物资,平时加强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完善防汛抗旱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服务能力。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异地会商系统等,进一步完善抗旱调度决策系统,为抗旱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撑。

  6.3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将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备购置和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抗旱救灾应急所需。

  6.4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抗旱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6.5 预案保障

  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抗旱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文旅广体、气象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干旱灾害防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指应加强干旱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监督检查

  市防办、市应急局要会同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旱情灾情等信息或在抗旱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办、市应急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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